教育新闻  |  教育研究  |  政策法规  |  文献资料  |  教育博客
 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教育> 政策法规> 政策文件> 高等教育> 毕业生就业>
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附件: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 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毕业生,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国家人事部或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干、招人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五条 到国有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六条 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附件1, 以下简称推荐表);

  (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规定的择业区域内自主择业;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

  (四)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至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毕业生的见习、转正等事项,执行国家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的规定。

  第九条 原系农业户口的毕业生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毕业生择业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犯纪律,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以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复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教育新闻
·教育部号召开展向徐精彩学习活动
·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宣传活动在京举行
·《规范汉字表》研制高层专家咨询会召开
·全民教育高层会议闭幕并发表北京公报
·河南建成艾滋家庭学生救助体系
教育研究
·师范院校应推进成“人”教育
·高校网络思想教育工作的十年历程和启示
政策法规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献资料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教育评论
·400耳光打出钢琴才女值不值
·部分学生拼凑论文"盗亦有道"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 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 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Copyright(c) 1994-2009 CERNIC,CERNET 京ICP备020072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staff.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