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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体制层面的学风建设
曹南燕

  近来,教育部发布并开始实施了由众多学者参与制定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该规范对学术引文规范、学术评价规范以及学术批评规范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规范的发布与实施无疑是我国学术界的一件大事。它的意义不在于有可能“凭这一纸规范就在第一时间有效抑制学术腐败”(那只是天真的设想),而在于我国学术界对于研究者学术研究行为的约束向体制化、规范化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下一步需要加强体制层面的学风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术新手进入学术研究圈子后,对于“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主要是通过年长的学者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以及各种传媒的影响,了解一些不成文的、非强制性的习惯、传统、约定。学术界对于学术研究缺乏专门的职业教育和明确的规章制度。近几十年来,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学术界,随着研究的规模、性质及其影响的巨大变化,原有的行为规范已不足以约束人们的行为,非正式的职业教育已不能满足学术研究迅速发展的需要。靠个人德性的伦理需要有制度伦理来做保证。

  学术界对制度伦理有很多争论。按本人的理解,在学术规范这一具体问题上,制度伦理可以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 研究伦理体制化。
  
  在非正式、不明文规定的约定、习俗、传统、风格、精神之外,要通过学术界广泛研究讨论推出一些正式的制度、规范、条例、准则,让进入学术界这个圈子的人都能明确而强烈地意识到这些规范的存在和重要性。这不仅是为了保证研究者的自律,也为了可以他律,因为仅有自律是不够的。在这个意义上,进一步制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条例势在必行。另外伦理体制化要求有组织形式的保证。在这方面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是可供参考的,比如,美国公共卫生部(PHS)所属的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在研究规范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对研究中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以及对众多研究者进行研究伦理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第二, 对学术研究的体制、制度、机构本身的伦理考量。

  体制、制度、机构是制约人的行为,调节人际(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或整个社会间)利益关系的社会承认得规则或组织形式。现在我们的科研管理体制、学术评价体制、人才培养和选拔体制等存在着许多问题,它们诱发研究者在学术研究中的不端行为。正如邓小平曾经指出的那样,“这些父母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页)改革不合理的、不适应时代要求的体制和制度,使恪守学术规范的研究者得到尊重和鼓励,违背学术规范的研究者不仅钻不到孔子、得不到便宜而且将身败名裂。

  这几年大家对学术管理体制、过分量化的评价方法等有很多很有见地的讨论。我想还有一个问题也值得重视,即研究机构自身的伦理约束。《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是关于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而没有涉及研究机构的自律。现在许多学术机构、单位、团体本身也是研究行为的主体,它们承担着许多研究项目,分享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受到公众的信任和关注。然而,一些个人借机构的名义违规却打着为集体利益的旗号,比如在争取“学位点”、“基地”、“重点学科”、“奖励”等过程中夸大事实、弄虚作假。其他人明知不对,却也不愿反对。我们最近对1800多名学生的一次问卷调查表明,有46.9% 的人在看到向上级汇报时上司颠倒是非持默许态度,有51.5%的人表示会出来反对;有81.9%的人在看到上司向上级汇报时夸大成绩持默许态度,只有16.5%的人表示会出来反对。

  另一方面,机构常常为小团体利益而庇护本单位的违规者。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对被揭发出来的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处理。研究机构的这些行为不仅对不端行为的当事者起不到教育、警示的作用,而且对其他研究者个人是一种负面的示范。这对于我们的学术道德建设极为不利。因此,笔者认为,在加强研究者个人自律的同时,要重视研究机构的自律和机构所属的成员的教育和管理。

  其实,造成许多个人和机构主研究中的不端行为的原因是对利益和研究资源的不正当追求。在当今社会,学术研究与社会需要越来越紧密结合,与利益也越来越相关,这是不可阻挡的潮流;对学术研究来说,这也是好事,它可以促进学术事业的兴旺发达。但是,它又可能诱发一些人通过违规行为来追求利益,或者因追求利益而作出有失客观、公正的研究结果。对此,要加强教育,提高每个研究者的自律意识和道德水准,但更重要的是,在制定分配资源和利益的制度和政策时能做到民主、公正,让体制、制度本身合乎伦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良好的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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