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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学术腐败,是学术犯罪,而不是别的 | ||||
网友:亦明 |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一个委员会要给中国学术界世界罕见的腐败现象正名,“按国际通行的说法,称之为学术界的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 。 出了这么大的事,不提出防止、制止、惩治腐败的措施,首先想到的却是是要给这个现象更名改姓,并且是“按国际通行的说法” 来改。 他们要按照什么样的国际通行说法?世界上有这样的“通行说法”吗? 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大学给根本就不上学的高官发文凭? 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大学公开出面包庇弄虚作假的教授? 中国历史上,官场腐败的最大程度也不过是卖官鬻爵。而今天的一些大学,滥用国家赋予他们的最大权力,把学位和毕业证书拱手送给高官的现象已经泛滥成灾。随便把中国的厅局级官员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拉出来几个,看看他们当中到底有几个人真的在大学中读过十年书,做过三年研究,写出过像样的博士论文?他们拿到的可都是中国大学颁发的“真正的” 学位证书啊!这是他们用权和钱从大学那里买来的。中国的大学自甘堕落与之为伍,哪里还有一点儿大学的味道?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 大学出卖学位的对象不仅仅是高官,还有名人富商。某大学破格录取一“知名”富商,在学位答辨没有通过的情况下,迫使答辨委员会再次开会,务必讨论通过,就是一个最好的实例。 弄虚作假的教授在世界上并不少见,哈佛大学有,耶鲁大学有,斯坦福大学也有。但由学校出面为之辩解的则闻所未闻。这些大学都知道,处理这类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要慎重和自重,自己避嫌,由外界人士来调查,然后才有可能做出令人信服的处理。可是,在中国,先是有某大学“代表国家”发公告,宣布他的一个明星教授没有弄虚做假。接下来,又有一个大学,在网上揭露他的校长剽窃之后不到24小时,就匆匆发表声明,为自己的校长开脱。这种把学校的信誉用来为个人的行为担保的做法,反映的正是一些大学的愚昧、黑暗和丑恶。 世界上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可是在美国的大学里,指导五个以上博士研究生的教授就已经十分少见了,指导十个以上博士研究生的教授屈指可数,指导二十个以上博士研究生的教授属于凤毛麟角。可是在中国,指导五个以上博士研究生的教授比比皆是,指导十个以上博士研究生的教授层出不穷,指导二十个以上博士研究生的教授屡见不鲜,据说还有指导五十个、六十个以上博士研究生的教授。这些教授,即便有几个具有一定水平的,在中国的今天也极少有可能把精力放在指导学生上。那些招生几十个研究生的教授,说轻了,是愚昧无知,把指导博士生当成牧童放羊;说重了,是误人子弟,枉为人师;说到底,就是在拿国家的最高学位来开玩笑,换取私利。 教授是如此,学生也不逊色。在中国大学的校园里,考试做弊之风铺天盖地。这样的大学,是丧失了良知的大学,这样的大学,是没有品格的大学。 这样的大学,这样的学术界,除了用腐败来形容,还能找到更合适的词汇吗?用“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来描写形容这样的腐败,就如同把一股翻江倒海的恶潮形容为一滴污水、把一阵摇天撼地的狂风诠释成一缕浊气。科协称:“夸大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不利于学术界、科技界的健康发展。”那么倒是欺骗舆论,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对学术界的健康发展有利了?怎么有利?有什么利?实际上,中国学术腐败的严重性不仅没有被夸大,恰恰相反,是被大大地低估了。查一查科研经费中有多少花在了酒席上,有多少进入了个人的腰包,就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了。 据中新社的报道:“此间专家声称,不使用‘学术腐败’一词,并不是否认学术界中存在的某些腐败现象,而是为了区别于利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 请问中国的“学术腐败”专家们:“学术腐败”和“利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有什么区别?大学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出卖”文凭,其目的不就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吗?教授明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却又要招收那么多学生,不也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吗?除此之外,他们还能是为了什么?这与官吏贪赃枉法、商人行贿欺诈有什么本质的不同。惜乎这类学术腐败前无古人,所以没有人想到要立法给予制裁。 用“按国际通行的说法”来遮盖中国的学术腐败,说明他们的无知,因为国际学术界还没有堕落到通行腐败的地步,因此也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国际通行的说法”。中国的学术界倒是给世界创造了先例。如果这个先例后继有人,发扬光大,“国际通行的说法”确有出现的可能,但那也许不会是“学术腐败”,而是“学术邪恶”(Academic Evil),或是“学术犯罪”(Academic Crim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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