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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转为民办

  [人民政协报记者] 长久以来,公办学校转制问题在实践中做了很多工作,也不乏很成功的例子,但是理论上的争议非常多。这次条例中第六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清晰界定,就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知道立法者是怎么考虑的?已经转的,在这个条例出台以后怎么办?

  [孙霄兵]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关系是广大社会关心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一次问题,这次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做了回答,就是说不是一个政策,也是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颁布以后,大家都要来执行。 公办学校首先是可以作为出资者或者叫举办者举办民办学校,对于这一点大家有不同的看法,在制定过程中,我们跟史司长规定,就是不允许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经过反复研究不能,为什么呢?

  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做这样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的规定,社会组织合格人,只要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就可以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显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禁止它。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是不是可以随便举办呢?不是的,必须有若干条件和限制。这个限制体现在:第一,规定了很多具体条件。第六条规定,首先不能利用国家的财政性经费。比如说国家拨给这个学校办学的经费,甚至从学生收来的学费,拿这些钱去办另外一个民办学校,这是不行的。

  第二,不能影响公办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比如说把很优质的资源、很好的老师都派到举办民办学校去,本校的课不好好上,这也不行。第三,经过批准。有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说这是我的自主权利,我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今天可以在上海办一个,明天在青岛办一个,行不行?我们觉得你要办必须经过上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不能任意举办。第四,要举办这样一个学校,这个学校必须做到几个独立,要和原来的母体分开,不能什么都混在一起。

  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分离的校园和设施,要实行独立的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办法学业证书,特别是毕业证书,不能你在那里办一个民办学校,还发母校的文凭,这样会引发很多矛盾。 从性质上讲,特别做了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初中、小学不能转制转为民办学校。这次条例里做了明确回答。我们希望今后大家在做这方面的考虑,就要遵守法律规定。 已经办的怎么办?办了的要按照法律规定,不要为了追求利润,影响了公办教育的资源,也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

  [章新胜]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主体思想,谈了非常重要的出发点,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去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又确立了人才强国战略,20年全面实现小康,到本世纪中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教育始终是基础性作用,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紧缺,教育随着市场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教育供给多样化,我们始终要不断改革发展和创新。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规定是政府行为的一个明确约束,就是九年义务教育就是政府承担的责任,因此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找任何借口和理由转制为民办。

  大家可以看看,我们现在有100多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但是真正是民办高等学校是175所,能办学历教育只有89所。这次在办学中采取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最最明确的就是五个独立,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独立招生,独立发文凭,独立校园,相对独立的公共设施。对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做了规定,特别是公办学校无形资产如何保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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