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HomePage >> 中国教育 >> 教育研究 >> 教育综述 >> 专题研究 >> 04年两会专题 >> 热点话题 >>
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主体
记者 黄勇

    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来自安徽、陕西、浙江等多个省区的近百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尽快修改已颁布实施1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执法主体,以改变该部法律在实施中的“疲软”现象。记者13日获悉,此项建议已被列为大会正式议案。

   议案发起人方春明代表、童海保代表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但原则性较强,执法主体不明确。如该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条规定对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它没有明确谁是责任主体,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及不履行责任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由于主体不明,一个地区或部门是否认真执行该项法律,违法的事件和情况是否严重,都没有法律上或行政上的制约,往往只能依赖领导的认识水平,这使得法律的尊严和强制性都大打折扣,对执法情况的有效监督和考核也无法进行,最终导致法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如目前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方面,因执法主体不够明确,造成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体育局、税务局多头管理,都有为或都不为,而“赌博、色情、毒品、恐怖”等问题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首当其冲。

   代表们建议,在对法律的修改中,首先是要确定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行使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工作,让他们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代言,负责宏观的管理考核,监督法律的实施。在这部法律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各部分内容中,要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特别是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细化教育、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司法、文化、出版等机构应尽的职责,避免出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空白和扯皮现象。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业务问题与建议请联络
Copyright(c) 1994- CERNIC,CERNET 京ICP备020072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