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HomePage >> 中国教育 >> 教育研究 >> 基础教育 >> 基教新闻 >>
山东济宁实行中小学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
记者 宋全政

    中小学校舍发生安全事故,该追究谁的责任?日前,山东省济宁市政府出台了《济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责任追究规定》,对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该规定要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防范和事故发生应负领导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还要求,有危房不报告,或者有危房没有及时查出的,追究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有危房报告,报告后当地政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鉴定危房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学校校舍责任事故的,追究鉴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 北京中小学:安全措施不力 校方将负责任
  •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回避
  • 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长效机制
  • 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成立
  • 朱镕基:继续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 重庆2005年前消灭中小学危房
  • 社会青年校园行凶 家长惊问这学还敢不敢上?
  • 江苏10个月投入15亿 年内消除中小学危房
  • 内蒙古:严格控制城镇中小学班级人数
  • 湖北落实教育部规定:学生下楼 确保疏散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业务问题与建议请联络
    Copyright(c) 1994- CERNIC,CERNET 京ICP备020072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