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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二000年三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选拔和培养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促进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原国家教委于1987年设立了“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并于1989年颁发了《国家教委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试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现将“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更名为“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的资助范围包括所有学科。教育部将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定期研究确定计划的重点资助领域。在同等条件下,计划将优先资助在边远地区或艰苦条件下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计划每年资助一次,采取项目资助的方式,以面上项目资助为主,适当开展重点资助、联合资助和跟踪资助。重点资助、面上资助和跟踪资助项目的经费由教育部负责拨付,联合资助项目的经费由教育部和学校的主管部门共同负担。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内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主要是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2、在申请当年1月1日原则上不超过四十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4、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第五条 资助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
    3、为承担国家和部门的重大科技任务,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特殊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计划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申报限额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由教育部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人由所在学校推荐,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应有两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推荐书》。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学校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的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推荐意见,按申报限额报教育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教育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聘请国内知名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建议资助方案。

    第十三条 计划领导小组审定资助方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批准后,教育部将资助经费一次性核拨到有关学校,由资助对象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五,各单位不得重复提取或超额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由教育部负责,教育部成立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每年须认真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资助对象须认真填写《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凡在计划资助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发表论著或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英文翻译为Supported by the Excellent Young Teachers Program of M0E,P.R.C.,缩写为“EYTP”。)字样。

    第二十一条 资助对象所在学校应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 对公派出国一年中累计超过九个月以上的资助对象,缓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助对象,教育部将撤消资助,终止拨款。

    1、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岗位;
    2、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9年4月颁布的《国家教委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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