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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育:经历新的体制之变[评论]

http://www.edu.cn 2003-10-22 10:44:33 中国教育报


【进展】布局调整与“二次创业”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李少元

  从世纪之交我国总体上实现小康后,对科技、教育和文化的需求都上了一个新台阶,计划生育成为许多农民自觉的要求,优生优育的观念明显增强,在这种形势下,农村教育布局进行了合理调整,并取得了良好的规模效益和质量效益。

  农村地区小学教育合理布局,目前有三种形式:

  一是全乡(镇)范围集中设点办学,实行走读制,路远的车接车送。在我国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基本上都采用这种比较理想的设学形式。

  二是全乡(镇)范围集中设点办学,实行寄宿制。在我国的山区、牧区等人口分散地区,有一部分农村采取办寄宿小学的形式。这种学校能够从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出发,为学生创设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相对宽松的学习环境,适应特定的农村地区的需要,有利于学生得到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

  三是若干村集中设点办学,如班级规模太小,则探索建立现代复式教学制。与上述情况类似,也有一部分地区从当地山区或牧区的地理环境和人口分布的实际出发,采取了保留部分复式班的格局。有的还以复式班为载体,将“短动教学法”、“注音识字,提前读写”和“三算结合法”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了小学复式教学的新模式,充分发挥了三者的优势,有效提高了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学生自主学习的现代教育要求,也从复式教学中得到增强。

  如今,农村教育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各地从实际出发,努力调整学校布局,扩大学校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大多数实现小康后的地区采取了上述第一种形式,少数区域(主要是山区)采用了第二种或第三种形式,这符合我国区域差异复杂性的现实选择。初中学校设在乡(镇)中心地区,规模办学,已成为21世纪农村普遍采用的设学方式。

  这种布局调整,可以结合“二次创业”,使学校现代教育建设迈上新台阶。在城市郊区或经济较发达地区,还可以适应城镇化的发展,按合乡并镇建设现代化小城镇格局的要求,有远见地重新规划郊区小城镇及其教育设施,努力向现代化迈进。


【问题】事权、财权应与责任制统一

东北师大农村教育研究所 袁桂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财政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但至今还没有看到哪一级人民政府中负责教育财政的政府官员因违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而受到责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教育法》中没有对违法的惩处对象做出明确界定,人们都知道某些行为或做法违法,却不能明确或确切地说出违法者是谁,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应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可是,如果达不到税费改革前的水平怎么办?《决定》对此缺少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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