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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稿网上征意见 | ||||
张颖 | ||||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建议草案)现已由起草修订办公室起草完成,从22日起将在网上公布全文,并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新草案增加20余处新内容 据了解,《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建议草案)在原条例基础上,结合新情况增加了20余处新内容。特别是在《总则》中增加了平等原则和尊重原则,提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之间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理与未成年人利益有关的事务中,应当以未成年人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智力成熟程度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学习不好不得停课劝退 在《家庭和学校的保护》部分,《条例》(修订建议草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受教育权做出规定,即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学籍。同时还提出处分规定,即学校对于学生的任何处分都要公平、公开、公正,做出处理决定前要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意见。 ■不得在网上公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在《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章节增加了互联网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销售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物品。学校、图书馆和家庭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让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接触不良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流浪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救助 在《特殊保护》章节,增加了对临时救助机构的规定,即市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为受虐待或者因其他家庭问题处于监护不当或短期失去监护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救助。对于流浪的未成年人,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外,还应与流浪的成年人分开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短期教育,进行不良行为矫治。 ■组织孩子从事乞讨、擦车可罚5000元 此外,《条例》(修订建议草案)对于监护规定也做了改动,提出父母死亡、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或者监护资格被依法剥夺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具备监护能力,同时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没有人愿意收养该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没有能力担任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条例》(修订建议草案)还规定,对组织、带领、操纵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乞讨、卖花、擦车等行为的人员,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要处以200元至15000元罚款。 ■网上征集市民意见 为了使这项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意,《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起草工作办公室将在网上公布《条例》(修订建议草案)全文,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03年8月22日至8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设立征求意见电子信箱(qyb@bjyouth.net),相关具体内容请登录以下网站:www.bjyouth.gov.cn或www.bjrd.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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