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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制的两种不同模式 | ||||||||||||||||||||||||||||||||||||||||||||||||||||||||||||||||||||||||||||||||||||||||||||||||||||||||||||||||||||
——永嘉燎原和凤阳小岗比较 | ||||||||||||||||||||||||||||||||||||||||||||||||||||||||||||||||||||||||||||||||||||||||||||||||||||||||||||||||||||
李 强 | ||||||||||||||||||||||||||||||||||||||||||||||||||||||||||||||||||||||||||||||||||||||||||||||||||||||||||||||||||||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研究 燎原模式和小岗模式是不同的,这一点大家都承认。但是,两者仅仅是形式上的不同,还是在实质上有区别?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五、六十年代的浙江燎原模式是七、八十年代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始形态和源头,浙江燎原模式和凤阳小岗模式只是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区别。燎原模式的创始人之一李云河在改革开放后写的一篇文章中也认为:“包产到户与联产承包责任制——乳名与学名之别”。[29]但是,仔细比较两种模式就会发现,这种看法是有很大问题的。 燎原模式的做法虽然也称包产到户,但同小岗模式时代的包产到户是完全不同的。 小岗模式时代的包产到户尽管有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但共同点是: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后,实行定承包产量、以产计工、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办法,即农户生产的粮食要统一交给生产队,由生产队统一上缴国家征购任务,留下集体提留,然后按农户上缴的产量计算出工分,按工分统一由生产队分配。而包干到户则是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后,由生产队同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由农户按承包合同规定上缴国家征购任务,交足集体提留,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小岗模式时代的包产到户同包干到户只是在计酬方式或分配方式上有区别,在生产方式上则没有本质不同,都是以户为单位经营的。 燎原模式中的包产到户不是以户为单位经营的。李云河对燎原模式中的包产到户特别做了说明:“从实践中看,这个办法的名称我们认为称‘包产到户’还不够完整,一说‘包产到户’,很容易使人理解为‘以户为单位经营’的‘包干’。实际上,燎原社的‘包产到户’不是以户为单位经营,而仍然以队为单位统一经营,有很多农活是靠‘集体’去完成,而不是靠一户去完成。只有一部分不应该‘集体’而适合于个人搞的和属于‘摸’的农活,才由社员自己去安排。同时‘包产到户’实质是‘产量责任制’和‘劳动质量责任制’到户,而不是纯粹的‘包产到户’,因此这种做法可以称为‘包产到队,责任到户,定额到丘,统一经营’4句话。”[30] 下面,我们具体从四个方面对两种模式的不同进行比较说明: 1、 生产资料: 大型生产资料:在燎原模式中,大型生产资料:如牛、船、打稻机、双铧犁,归社公有,簟、箩、稻桶、谷仓、粪桶归队保管,即仍然是公共财产,水利设施也是公有公用的。戴浩天也指出:“一切生产资料仍然公有,土地、耕牛和大农具没有再作分户搭配。”[31] 在小岗模式中,除了极特殊的情况外,基本上都分到每个农户手中,对于一些不好分配的公有生产资料,甚至出现了“抢扒公房,拆、卖机械,不少拖拉机‘趴窝’”的现象。 小型生产资料:在这方面,燎原模式和小岗模式基本上没有区别,都是由农户自备 土地: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从形式上看,无论是燎原模式还是小岗模式,土地都被规定为集体所有。但是,在燎原模式中,土地的专人负责,并不是指土地分给该人、只有该人负责,在这块土地上,大部分“农活是靠‘集体’去完成”,只是那部分“不应该‘集体’而适合于个人搞的和属于‘摸’的农活,才由社员”专人负责。因此,燎原模式中,并没有将土地“分户搭配”。 在小岗模式中,土地是分户搭配,平均承包给农户的。值得说明的是,还有一些无法平均分配的土地,如水塘、经济林、矿山等,是由生产队统一经营或村民承包经营,由于这些土地占整个农村土地的比重比较少,对整个农业生产性质的影响不是决定性的。 一些同志指出,从理论上讲,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在历史上,封建主占有土地,没有改变租地农民的个体经济性质;地主把土地出租给资本家,并未影响资本主义农业的性质;俄国十月革命后土地收归国有,小农的性质也未改变。因此,在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和使用,生产方式也变为个体经营的小岗模式中,生产队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虽然还有法律意义,这是同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不同的,但它不能决定小岗模式的性质。 由于生产资料归农户私人所有,农户对直接经济利益不大的公共性农田基本建设漠不关心。例如全国的农业有效灌溉面积,1979年为4500万公顷,农业改革后不升反降,直到1990年才回升到1979年的水平,达到4740万公顷。水利基础设施基本靠过去的老本,年久失修,设施老化,损失相当严重,对农业生产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危害。1989年对广东南海市和顺镇的调查表明,除镇级直接管理的大中型水利设施,维修情况比较正常外,属各管理区以下管理使用的水利排灌设施、农业基础项目失修情况严重。70多座灌溉站全部带病运转,其中有59座的机房、设备破损严重,不少已四壁透风,必须全部更换;150公里的田间渠道,普遍从正常情况的1米深,淤浅至半米深;60多公里的河流、支流,三分之一严重淤塞,其余一般淤塞;100公里以上的田间道路(机耕路),近一半已不能骑自行车了;220座田间大小桥梁,10%严重损坏,20%一般损坏。整个水利排灌设施的效能比家庭承包前一年下降约40%,多条河流淤塞,难以行船,排流量只及原来的一半。排灌系统达不到速排速灌的要求,排灌效益只有原来的40%。[32] 土地名义上是公有,生产实际上是在分散的、狭小的地块上进行的。据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1986年对280个村27568个农户的调查,每个农户平均经营耕地9.2亩,分成9块。而且这种分散的趋势还在进行。这种分散、狭小的土地状况极大地影响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在农业生产上的运用。农村改革后,大中型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老化严重,报废数量增多,同时,农业机械结构不协调,影响田间作业质量。农村改革20年以来,前10年全国大中型拖拉机及农机具是逐步增长的,从1978年的577358台发展到1987年的880952台,增长了52.2%。1988年开始,出现逐年下降趋势,1996年减少到670848台,比1987年减少了23.8%。到1996年才开始停止下降趋势,开始回升。大中型农机具,1996年的保有量也比最高年份的80年代初期减少了25%左右。农业机械结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田间作业动力机械,由于大中型机械更新缓慢,小型拖拉机可兼用作运输等原因发展较快,比例过大,大中型拖拉机与小型拖拉机,目前的配置比例为1:12左右,与农用汽车的比例为1:8左右。二是大中型拖拉机与配套农机具的比例不协调。一般为1:3较适宜,但目前全国平均水平只有1:1.4左右。由于配套机具比例不协调,近几年许多粮棉主产区农田机械作业水平呈下降趋势。如宁夏灌区大中型拖拉机的保有量由1978年的4327台下降到1995年的4215台。大中型拖拉机与配套农机具的比例也由过去的1:1.6降到1:1.4。虽然近几年农田机耕水平有所上升,但耕地深度浅了;农田机械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耕深在20公分以上的占50%以上,而目前用小型拖拉机耕地,深度达到12—15公分的占到65%以上。[33] 2、 生产方式: 在燎原模式中,生产不是以户为单位经营,而仍然以队为单位统一经营,有很多农活是靠“集体”去完成,而不是靠一户去完成,据一亩田的分析,集体干的占68.9%。 戴浩天在《燎原社包产到户总结》中强调指出:“生产队是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首先肯定下来(户数减少为10户左右),这是不能动摇的,任何消弱生产队取消生产队的组织形式都是错误的。”[34] 李云河也指出:“‘个人专管制’和‘包产到户’以后的农事活动,是在社和队统一领导下进行,哪些活统一干,哪些活自己管,社和队有具体安排。社员的大部分活动是受到社(即国家)的计划影响,而不是盲目自由的发展。”[35] 永嘉县委在总结燎原经验时认为:“哪里种什么由社统一计划,劳动力是按生产需要和特长统一安排的,资金是全社统一使用”。[36] 温州地委农业合作部的调查也认为,燎原社的生产“原则上以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为主体,分散劳动为辅助形式。凡是适宜于集体干的农活,如犁田、割稻、插秧、拔河泥、担人粪等,都以操作小组为单位进行生产。凡是适宜于分散[干]的,如捣漏、耙岸渎、耘田、锄麦、烧火泥、摸[施]火泥等,由个人负责经营。”[37] 在小岗模式中,生产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已不是生产队(1983年后是村或村办经济组织),几乎所有的生产行为都是由单个农户独立完成的。1990年,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对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调查发现,274个调查村集体统一经营占的比重:在耕地经营中占1.1%,在园地经营中占9.9%,在林地经营中占46.9%,在牧地经营中占57.8%,在水面经营中占42.1%。因此,小岗模式体现的是个体小生产的特征,反映不出集体经济的特点。 有的同志不同意这个结论。他们认为,小岗模式中双层经营因素和承包合同因素,可以反映出集体经济的特点。应当承认,在小岗模式的初期和一些人的理论构建中确实有这两个因素,但在小岗模式的实际发展过程中,上面的调查数据表明,所谓的双层经营早已名存实亡,而且,连究竟什么是双层经营,怎么落实双层经营,不但没有人说清楚,甚至根本没有人在谈论。至于承包合同,只是一个结果约束,对完成这个合同的过程和方式则没有任何要求,因此对农户的经营行为起不到任何的影响和约束,并不能反映出集体经济的特点。 另外,在中国农村的生产方式改革后,还存在一些例如兴修水利设施、大规模道路、电力建设等公共集体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在小岗模式中对农户的影响很小,不能决定小岗模式的性质。 3、分配方式: 在燎原模式中,分配是“由社统一分配。收获时,以队为单位,在每个社员固定负责的地段上分户过秤。统一收晒,上交全社,由社按包产数量扣除社的公共积累,上缴农业税后,计算出每个劳动日的报酬,分配给社员。……如果社员自己在固定地段上的产量超过队的包给指标,并且完成了个人应负的劳动工,即给以比例奖励。如果达不到包产指标,又完不成劳动工,即按比例进行赔产。但在某种情况下,虽然超过了包产指标,但完不成劳动工,即降低其奖励成数;反过来,劳动工超过,而产量完不成,经过检查又没有偷工减料,可降低其赔产成数,以鼓励劳动积极性。”[38] 在小岗模式中,由于几乎没有统一经营,也自然谈不上统一分配。这一点从下表可以明显看出来[39]:
统一分配的取消,固然鼓励了多劳多得,从一个方面解决了平均分配的问题,但是也从另一方面加大了农村贫富分化,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宗旨产生了矛盾。1995年、1996年和1997年三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2万多调查户分东、中、西三大地带做的“人口五等分法”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1995年—1997年东、中、西地区农民收入五等分变化%
数据来源: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计算。 占人口20%的最高收入组占有全部收入的份额,3年间,东部和西部均在40%以上,中部也接近40%;除西部外,都呈扩大趋势。而占人口20%的最低收入组,占全部收入的份额,东、中、西三大地带均在6%和7%之间。从相对极差和绝对极差看,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差距扩大更为显著。3年间,东部和中部的相对极差就扩大了一倍。东、中、西三大带内部农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几乎完全相似,而三大地带间的分配差异则非常悬殊。[40] 4、 指导思想: 燎原模式体现的是邓子恢的农业责任制思想,从实质上讲,也是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思想中正确部分的体现。 燎原模式的创始人之一的李云河写于1986年的一篇文章,题目就是:“永嘉包产到户是邓子恢责任制思想的深刻实践”。李云河在这篇文章中写道:“正当我们面对高级社出现的矛盾,感到束手无策的时候,邓子恢提出了改进生产管理,建立承包责任制,是保证办好社的关键。他说:‘个体经济变为集体经济,从小生产变为大生产,是一个巨大的革命。大生产的集体经济,没有全面的计划管理,没有具体的劳动分工,没有适当的劳动定额,是不可能办好的’。因此,他提出‘工包到组’,‘按田定额,包工到户’,‘田间零活包到户’的具体主张。具体体现邓子恢思想的,是何成1956年4月2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文章《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 [41] 邓子恢当时是负责农业工作的中央农村工作部的主要负责人,他所提出的农业责任制思想成为农村具体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指导思想,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邓子恢认为,“土改后农民有两种积极性,一种是个体农民的积极性,一种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两种都要照顾”[42]。按照这个思想,《燎原社包产到户总结》提出把集体生产同“南方水稻地区生产特点相结合,创造既能正确的积极的发挥集体经营大生产的优越性,使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能充分利用小生产规模经营所未完了的历史任务的积极作用”;《总结》还具体提出:“用大生产方式来积极兴修水利、搞基本建设、抗拒灾害,改造自然条件来适应集体生产,而对精耕细作、及时耘整、饲养积肥方面,保留小手工业生产的细致精巧程度”。 邓子恢提出“工包到组”、“按田定额,包工到户”、“田间零活包到户”等具体主张。我们看到,在燎原模式,“工分到丘”就是“按田定额”,“责任到户”就是“包工到户”。“田间零活包到户”这一原则重点不是“包到户”,否则,就同小岗模式没有区别,重点是在“零活”。燎原模式对“零活”的具体规定是:“只有一部分不应该‘集体’而适合于个人搞的和属于‘摸’的农活”。 永嘉县委在总结燎原经验时认为:“所谓集体劳动,并不是说无论什么事都要在队人马一起劳动”,“应该集体[干]的,社内完全有可能组织集体劳动”,“决不能说一个人干活就是“单干”,就是小农经济”。这一个思想也是符合邓子恢农业思想的。他说:“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方面,应该采取‘大的集中,小的分散’的方针” [43] “把单独在一块地上干活叫做单干?集体所有制不一定什么事情都集中干”,“单独干活就是单干……这是不对的”。[44] 可见,在燎原模式的实践中处处体现了邓子恢的农业责任制思想。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邓子恢的农业思想同毛泽东的农业思想是有本质不同的。这是一种错误认识。 首先,完成土地改革后的中国农村向哪里去?是走合作化的道路,还是保留农民小私有者的性质?在这个根本问题上,邓子恢是完全同意和坚持毛泽东走合作化道路的主张的。遍查邓子恢的著作,从来没有看到他提出过“确保私有”的主张,相反,他指出“所谓确保私有是不对的”[45]。邓子恢在1953年4月23日召开的全国第一次农村工作部长会议上,明确地把实现合作化作为农村工作的总方针、总任务。邓子恢所提出的包产到户的主张,其前提是坚持集体经济。例如他提出的著名的“三可以”:“某些深远山区,二三户的小村庄也可以包产到组,不适宜集体包产和零散的农活也可以包产到户”,非常具体地限制了包产到户的范围。按照这样的范围搞包产到户的实验,不会从整体和本质上影响走合作化道路。邓子恢和毛泽东在农业思想上的区别只是在速度、具体形式上,而在走合作化道路、坚持集体经济这些方面则是一致的。 因此,从实质上讲,燎原模式是在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中正确的那部分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农业责任制实验。 小岗模式是在邓小平的积极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因此,现在普遍的看法是认为小岗模式体现了邓小平的农业思想。这个看法是不完整准确的。 在邓小平的农业思想中,有三次谈话非常重要,分别体现了邓小平农业思想的三个方面。 第一次是在1962年7月,他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和接见共青团代表时认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那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46] 这段话,体现了邓小平农业思想中务实、讲求事实的一面,小岗模式实质上是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农民自发组织,中央加以肯定而发展起来的。 这段话中的“最好”,实质上只是事实判断、效果判断,而非价值判断。稍微有些政治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有好几种生产形式,而每一种生产形式,都要在特定的生产力条件下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因此,所谓生产形式的“最好”,解决的只是在一个特定阶段,哪种生产方式的作用最好、必须采取哪种生产方式的问题,而解决不了这种生产方式的性质是什么和这种生产方式是否先进、是否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要求和前进方向的问题。 1980年5说31日,邓小平在听取万里关于安徽农业改革情况时,讲了第二段著名的话。他一方面用务实思想肯定了小岗模式,另一方面指出:“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具体说来,要实现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机械化水平提高了(这是说广义的机械化,不限于耕种收割的机械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情况的、受到人们欢迎的机械化。第二,管理水平提高了,积累了经验,有了一批具备相当管理能力的干部。第三,多种经营发展了,并随之而来成立了各种专业组或专业队,从而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第四,集体收入增加而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具备了这四个条件,目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形式就会有发展变化。” [47] 邓小平并不像有些人所讲的那样不谈“姓社姓资”问题。他在这段话中明确肯定, “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他肯定小岗模式的理由,除了小岗模式在当时能促进生产外,他认为小岗模式不会影响集体经济,“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他还对小岗模式提出了四点期望,即“四个条件”。 但是,现在农村生产的主体早已不是生产队,也不是村集体和村集体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小岗模式已经影响了集体经济,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在四点期望方面,虽然机械化水平总体上提高了,但目前问题大于成绩,已经开始先进的生产工具在农业生产上的运用;懂管理的人才多了,但没有多数人愿意把这种才能贡献到集体生产上;商品经济大发展了,各种专业组和专业队也有了,但大部分不是集体性质;集体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甚至降低到5%以下的水平。小岗模式发展到今天,在许多地方已经不符合邓小平当年所做的判断,也偏离了邓小平对小岗模式的期望。 1990年3月3日,邓小平在《国际形势和经济问题》的谈话中提出了他关于农业的第三个论点:“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48] 在这段话中,邓小平回答了小岗模式向何处去的问题——走大生产的集体经济之路。 因此,小岗模式体现了邓小平的务实思想,在完整的邓小平农业思想中,小岗模式只是一个发展阶段,其最终要发展到大生产的集体经济。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虽然在形式上,燎原模式和小岗模式有相似之处,可以算作家庭承包制的不同形式,但它们无论是在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迥然不同的。一个是自始至终在合作化思想范围内进行的劳动责任制的试验,一个是利用小生产的积极性为最终发展到大生产的集体经济准备物质条件。永嘉燎原和凤阳小岗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两种不同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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