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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制的两种不同模式
——永嘉燎原和凤阳小岗比较
李 强

二、凤阳小岗模式

    (一)小岗包干到户的过程

20世纪70年末,人民公社式的生产方式暴露出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在解决“四人帮”问题后,不少地方开始或明或暗地突破人民公社的生产方式。当时,皖东农村的情况尤其严重,在一些贫困地区,社员的口粮只有300斤左右,人均收入只有50元。1978年,滁县地区更遭受了百年未遇的特大旱灾,粮食大减产,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都岌岌可危。

早在1977年春,滁县地委就从年终分配入手,在全区推行“一组四定”,即划分作业组,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工分。1978年9月,滁县地委召开全区四级干部会议,分组讨论中,来安县和天长县的一些公社介绍了包产到组、以产记工,小宗作物田间管理责任到人、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形式,引起滁县地委和广大干部的重视和兴趣。会后,滁县地委把情况向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万里做了汇报,同时组织人员到有关社队进行调查。

在万里的支持下,滁县地委以文件形式将几个典型调查报告印发全区,要求各县先在一个大队或一个公社进行试点。但是文件下发后,各县纷纷要求扩大试点范围,许多社队上门争当试点。随后,一些不是试点的社队自发地干起来。到1979年3月底,全区实行包产到组、包干到组的生产队已占生产队总数的68.3%

1978年12月18日-22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中国农业发展的7项经验教训,批评了农业上长期存在的“左”倾错误;重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规定保护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贸市场,提高农产品价格,不准搞穷过渡等;强调了“不许分田单干”、“不准包产到户”。

1979年3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位甘肃读者张浩的来信《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应当稳定》。来信认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适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搞分田到组、包产到户,也是脱离群众、不得人心的”,会“搞乱干部群众的思想,挫伤群众积极性,给生产造成危害”。《人民日报》还特别加了“编者按”,指出要“坚决纠正”。

这封信在“双包到组”已成燎原之势的安徽省引起很大反响,安徽省委书记万里在滁县地区视察时明确指出:“三级半有什么不好?这是经济核算嘛,四级核算也可以,家庭也要搞核算,那是五级吗?”“报纸是不管饭的,秋天如果群众有要饭的,我要找你们县委书记和县长。……究竟什么意见符合人民利益,要靠实践来检验,决不能读了人家一封信就打退堂鼓。[19]

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虽然对包产到户开了口子,但严格限制在“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

正是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凤阳小岗开始了他们的改革过程。

1978年秋,凤阳小岗村所在的梨园公社部分地方开始实行以“大包干”到组为主要形式的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秋种之前,按照县和公社的规定,只有18户、110人的小岗队分成了两个作业组。但是,麦子刚种完,两个作业组就闹开了矛盾。生产队干部没有办法,只好再分组,先是分成4个组,后来又分成8个组。在这8个组中,除了两个组是由邻居组成的外,其他6个组都是“父子组”、“兄弟组”。这实际上已经是“包干到户”,在70年代未、80年代初,中国许多地方的农民家庭都是父子兄弟不分家的大户。因此,小岗农民对集体生产完全失去了信心,只要还保存着集体生产的形式,即使父子、兄弟在一起干活也要闹,8个作业组都出现了无法解决的矛盾。大家在私底下议论,都想一家一户的单干。

在这种情况下,生产队长严俊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开始商量搞包干到户。

1979年初春,小岗村的18户农民在严立华家中秘密开会,决定全村实行包产到户:将全村517亩土地按人口包到户;10头耕牛和大农具作价到户;国家派给小岗村的农副产品交售任务,偿还贷款的任务,公社大队提取公共积累和各类人员补助的钱粮数,都按人头分包到户;完成包干任务后,剩余多少全归个人。同时全体村民还写了一份盖手印的保证书,保证书规定:包产到户要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准对外说;收了粮食,该完成国家的就完成国家的,该完成集体的就完成集体的,谁也不准装孬;如果因包产到户倒霉,甘愿把村干部的孩子抚养到18岁。[20]

小岗村包干到户的事情很快就被公社发觉了,公社领导在善意地劝说无效后做出决定:小岗如坚持分田单干,化肥、种子、贷款一概不给。生产队长把公社的意见传达给村民后,大家决定还是包干到户,贷款和化肥的问题自己解决。但是良种在市场上买不到,外队也不借,只好再求公社。

公社领导把小岗村包干到户的事情报告给到梨园公社检查工作的凤阳县委书记陈庭元,他带领公社干部到小岗村,看到村里的庄稼长得茂盛,队员的干劲高,就批准把种子给小岗村。

1979年10月下旬,滁县地委领导来到小岗村,考察了包干到户的实际效果。滁县地委常委会认为:小岗村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所有权仍归集体,只是分户经营,不是分田到户;生产计划由生产队统一下达,抗旱、防汛以及各种公差勤务由生产队统一安排,不是变相单干;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以及各种公益事业,年初通过合同形式定下来,年终落实兑现,不是“富了个人、空了集体,穷了国家”。因此,滁县地委决定,准许小岗包干到户再干3年。

1980年春节前夕,万里到小岗视察时表示“地委能批准你们干3年,我批准你们干5年。只要能对国家多贡献,对集体能够多提留,社员生活能有改善,干一辈子也不能算开倒车。”[21]

安徽省和小岗村的农村改革,震撼了全国,引起了一场关于小岗之路是“阳关道”还是“独木桥”的大争论。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听取万里关于安徽农村改革情况汇报时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22]

根据邓小平关于包产到户的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在1980年9月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生产责任制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会后,这个纪要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下发各地。通知指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在一般地区,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 通知还特别指出:“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

1981年4月,中共中央派出17个调查组分赴全国15个省区,选择不同类型的地区,对各种形式的责任制进行调查。

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通过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并作为中共中央文件下发全国。《纪要》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至此,小岗大包干模式才真正正名并迅速走向全国。

1983年,全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的生产队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99.5%,其中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达到98.3%,成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流。[23]

(二)成绩与问题

农村实行大包干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正确的农业政策,如提高农产品价格,大幅度降低工业品价格,调减粮食征购指标等,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再加上良种和化肥的大量使用,使农业生产有了很大提高[24]

1979年,小岗全队粮食总产13.2万斤,比没搞包干到户的上一年增产6倍多,18户农民中有12户收了万斤粮;油料总产7.5万斤,超过了合作化20多年来油料生产的总和;社员人均收入311元,比上年增长6倍多。1957年以后23年来,第一次向国家交售粮食和油料,分别超额完成任务7倍和80多倍。[25]

下表是当年实行包产到户的四个生产队的经济效果同全国的比较:

 

人均生产粮食

(斤)

人均口粮

(斤)

人均交售粮

(斤)

人均收入

(元)

1979

1979年

1978

±

1979

1979年

1978

±

另:

超产

部分

1979

1979年

1978

±

1979

1979年

1978

±

另:

超产

部分

全国平均

776

+4.3

465

+5.2

——

155

+7.6

83.4

+12.7

——

小岗

1147

+187

720

+306

347

199

 

110.8

+280

100

夏小庄

1270

+98

520

+44

313

246

+151

75.7

+95.5

51

前东

2136

+196

650

+62

463

1000

+1308

122.7

+43.6

91

松树山

1978

+129

819

+72

630

665

 

134.0

+55.9

136

注:夏小庄和前东两队数字均为1979年和1977年比较。因该队所处县、社1978年均减产[26]

小岗模式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问题。由于小岗的试验过程远没有永嘉模式那样细致和科学,当时没有专门总结小岗村出现的负面问题。下面引用的材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0年对安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调查报告,其中归纳了实行包产到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这些干部面对群众一而再、再而三的实行‘包产到户’的强烈要求,很快又从‘反对’变成‘撒手’。结果,往往造成群众‘一哄而起’的局面,使‘包产到户’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主要有:

1、  土地分得过于细碎,出现了‘用地不养地’实行掠夺式经营的现象;

2、  争牛、争水,甚至造成‘耕田累死牛,争水打破头’的现象;

3、  抢扒公房,拆、卖机械,不少拖拉机‘趴窝’;

4、  一些集体事业跨掉了。例如,养猪场,茶林场、小加工厂等;

5、  有些社员不遵守承包合同,在承包地上盖新房、垒老坟;

6、  一些生产队处于瘫痪状态,生产队长实际上已不起什么作用了;等等。”[27]

上述问题在农村改革初期表现的特别明显,在“大包干”发展过程中,另外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1)造成农村基本生产设施的破坏。如水利设施、土地肥力等。(2)土地规模小,妨碍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和先进生产力不能得到充分利用。(3)贫富分化问题加剧,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4)农户兼业行为普遍化,粗放经营现象严重。等等。

在总结包产到户出现的问题时必须注意到两点:1、这些问题在实行“大包干”的小岗模式农村中是普遍存在的;2、这些问题至今为止仍然存在于实行“大包干”的小岗模式农村中,一直没有解决,有些问题如土地分得过于细碎、掠夺式经营等现象反而越来越严重。这说明,上述问题反映了实行“大包干”的小岗模式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

(三)关于包干到户性质的争论

    包干到户的小岗模式从一开始就引发了来自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的激烈争论,到今天为止,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中仍有各种不同意见。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包干到户的性质上。当时主要有四种观点:

1、包干到户是分田单干或实质上是单干。这种观点认为,虽然包干到户有各种具体形式,但其共同点是:把生产队的土地分到各户经营,只明确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收入归户计算,自负盈亏;有的虽明确以户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上交大队、生产队应负担的各项补贴工的提留部分,但否定了生产队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主要农活和农事活动由户安排,产品的主要部分由户自行支配。这样,原来的集体生产变成了分散的个体经营,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失去了决定意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名存实亡。既没有坚持公有制,也没有坚持按劳分配,同集体经营、分工协作下的生产责任制有本质区别。 因此,包干到户是分田单干或实质上是单干。

2、包干到户是不完整的集体经济。这种观点认为,改革后,起决定作用的已不是生产队,而是农户,这是个体劳动的方式,只具备个体小生产的特征,反映不出集体经济共同劳动的特点;在分配上,农户把自己劳动产品的一部分供给社会,反映的已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而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包干到户已不是完整的集体经济性质。

3、包干到户是介于个体经济与集体经济内部生产责任制之间的个体经营形式。这种观点承认新的生产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进行独立经营,但认为农户是在生产队统一领导和管理下,有“包征购”和“包上交”的义务,同时生产队在一定程度还拥有经营权。因此,包干到户是介于个体经济与集体经济内部生产责任制之间的个体经营形式。

4、包干到户是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这种观点认为,新的生产方式(1)是建立在土地、水利设施、大型农业机械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尤其是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2)是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双层经营体制中的一个经营层次,而不是独立的经济形式。(3)是一种承包经济。农户通过承包合同与合作经济组织相联结。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签订合同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等渠道和方式,来指导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4)产品收益分配兼顾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既使农民履行了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又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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