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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奖条件 |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受聘教授职务,能够积极主动承担本、专科基础课教学任务。自1999年以来,直接面向本、专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400学时(其中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应占工作总量的60%以上)。 3. 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要贡献。 4. 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自编有本门课程的高质量教材,有先进的教学方法,学生评价优秀。 5. 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助教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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