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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03年度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03]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教授讲授基础课,对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高校教授积极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教育思想和观念,大胆改革、锐意创新,为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精神,表彰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基础课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授,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  

  2003年度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以下简称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限于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中承担基础课(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下同)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二、表彰数额及奖励办法  

  表彰数额为100名;由我部授予"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有关待遇等同于同级同类科技奖。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受聘教授职务,能够积极主动承担本、专科基础课教学任务。自1999年以来,直接面向本、专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400学时(其中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应占工作总量的60%以上)。  

  3.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要贡献。  

  4.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自编有本门课程的高质量教材,有先进的教学方法,学生评价优秀。  

  5.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助教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四、评选方法与步骤

  1.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择优推荐,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审。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后,按申报名额分配方案上报我部。申报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三。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①教学名师奖推荐人选汇总表(见附件一);②各推荐人选的申请表(见附件二,一式五份,含一份原件);③光盘一张(含数码彩色照片一张、500字左右的个人简历、500字所属学科、学校文字介绍、15~30分钟讲课录像),讲课录像应能真实反映被推荐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联系人: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 陈琪琳 王映赤  
  电话:010-62025598,62025589,62018385(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4号  
  邮政编码:100011  
  电子信箱:Qilin_chen@sina.com  


  4.我部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表彰人选并进行表彰。
  
  五、各高等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通知的精神,组织开展校级、省级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六、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

  组织开展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是激发高校教师从事一线教学、促进高校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认真组织,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附件:一、2003年度教学名师奖推荐人选汇总表
   二、2003年度教学名师奖申请表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二○○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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