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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发厅〔2002〕22号
http://www.edu.cn 2003-04-30 10:46:51 教育部

  制定科学可行的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方案,具有超前性和先导性,示范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强。

三、申报与审批

  示范区的申报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推荐,并提交申报材料。

  鉴于示范区的建设涉及到校园网、城域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等技术问题,为此,委托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示范区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各地将示范区申报材料送寄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申报材料包括: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告;所在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现状,特别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所在地区教育区域网建设方案;所在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示范区申请表。

  教育部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授予申请单位“《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组织实施资格,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经过一定时期的实施,由组织实施单位申请考核、验收,教育部直接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全面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授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称号,正式挂牌。

考核标准 
  (1)应作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列入教育行政部门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协调并组织实施。

  (2)具有适应教育信息化发展的组织实施机构。

  (3)使用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示范软件系统,实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理工作的计算机化,并实现教育管理信息从学校基层的数据录入、管理、查询、统计、分析、上报(含网上上报等多种方式)整个过程的计算机化。 

  (4)示范区内90%以上独立建制的学校安装使用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示范软件。

四、实施和管理

  示范区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布局,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业务和技术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信息中心负责本地区示范区的推荐,并协助示范区的建设。

  示范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要做好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布局,充分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各级示范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示范区建设给予倾斜支持,加强管理,不断总结经验,交流信息。

  教育部将对示范区建设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包括: 

  (1)政策指导与技术支持; 

  (2)开展有关教育信息化的建设项目时,优先考虑示范区; 

  (3)加强对示范区的宣传,并对示范区的经验和成果进行推广应用,推动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

  (4)对优秀示范区进行表彰和鼓励。

示范区建设于2003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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