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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教技发中心函
[2003]46号

各有关高校:
  为了更好的贯彻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 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精神,加快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科技成 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做好科技成果的统计工作,推进高校科技成果登记 工作开展,简化科技成果登记程序,特对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的有关条例加以补充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 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 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横向项目)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到教育部进行登记;
  2. 非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鼓励到教育部进行登记。
  3. 凡拟申报教育部科技奖励的科研项目必须到教育部进行登记。
  4. 凡通过教育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二. 科技成果登记的要求:
  1. 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及输入《科技成果登记软盘》。
  2. 登记时只需报送《科技成果登记表》和《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各一式一份,其他材料由申报学校审查存档。
  3.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可随时到教育部进行登记。

  三. 其他未补充说明条款仍按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四. 若详细了解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事宜,请访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
    网址:htttp://www.cutech.edu.cn 附件: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项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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