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在对高等教育学费—成本—价格关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鼓励家庭教育消费,完善个人分担高等教育价格机制、培育高等教育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关键词:高等教育学费、教育成本、教育价格、教育市场
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必然面临高等教育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认识高等教育的学费、成本、价格与高等教育市场之间的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高等教育学费、成本、价格关系分析的基础上,就高等教育价格的个人分担和高等教育市场提出了一点个人意见。
一、高等教育学费
1.学费的变化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在高等教育中实行的是免收学费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决策者注意到继续实行这种制度,不仅国家财政难以承受,而且也不利于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与提高。因此,1989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①],规定从1989年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不过,当时规定收取的学杂费标准较低,一般地区每学年100元,高收入地区每学年300元。从此,高等学校的收费逐年提高。
近些年,各地高等教育的学费提高较快。例如,2002年,天津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是:大学在3200-5000元/年之间,高等职业教育在5000-8000元/年之间。2002年海南省的普通高校学费是:公办学校在3800-8000元/年之间,民办学校在5500-8000元/年之间。
高等学校从不收取学费到收取学费、以及学费的逐步提高,表明我国政府决策者在教育投资决策过程中,从注重公平向注重效益的转变。
2.收取学费的依据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对高等教育实行收费上学,其理论依据是美国学者Johnstone提出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认为,高等教育的教育成本应当由在教育中获得益处的各个方面分担。这种分担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获得”原则,即谁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谁就应当支付教育经费;二是“能力支付”原则,即谁从教育中获得的好处越多,谁就应当支付更多的教育经费[②]。
其实,当初我国开始允许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是注意到了高等学校收费的如下好处:一是收取学费可以增加高等学校的收入,减少高等学校对政府财政预算教育经费的压力;二是收取学费可以提高学校管理和决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三是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是一种更主动地适应市场环境的方式,促使高等学校对学生和用人单位的要求作出及时有效的反映[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财政收入的份额逐年降低,国民收入的分配逐渐向个人倾斜,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幅度的提高。因此我们已经有条件建立个人分担教育成本和价格的机制了。
在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是我国筹措教育经费和个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重要措施。从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教育收费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全国各地收取的学杂费由1987年的12亿元增加到2001年745.6亿元,增长61倍,学杂费占教育经费的比例也由1987年3.7%提高到2001年的16.08%。在各种教育经费来源渠道中,学杂费成为仅次于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第二大渠道。

图1 我国个人分担教育经费比例的变化
2001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个人分担教育成本的比例平均为24.21%。成人高等学校达到37.04%。2001年我国高等学校生均交纳学费3985元,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8.09%、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8.4%。
表1 2001年高等教育经费中学杂费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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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 |
教育经费
总支出(亿元) |
学杂费
(亿元) |
学杂费占教育
经费总支出比例
(%) |
|
高等学校合计 |
1247.55 |
312.43 |
25.04 |
|
1.普通高等学校 |
1166.58 |
282.44 |
24.21 |
|
2.成人高等学校 |
80.97 |
29.99 |
37.04 |
二、高等教育价格
1.高等教育价格及其作用
笔者认为,高等教育价格包括高等教育的消费者(个人及有关部门)为某个学生在单位时间(例如一年)接受高等教育而向高等学校支付的全部资金,包括学费和其他教育经费(财政教育投入、教育税费等)。从价格的构成看,学费只是高等教育价格的一部分。
从经济学角度看,高等教育的价格应当包含高等学校的成本和利润。这里的成本概念只包括学校的教育成本,即学校在培养学生过程中所需要的花费(即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而不包含学生的个人成本(个人教育成本只是在计算个人教育投资及其效益时才有意义)。
从微观经济学角度看待高等学校的收费,涉及教育市场的价格机制问题。如果我们假定学校是厂商,学生及家庭是消费者,那么学校为学生及家庭提供教育服务,消费者向学校提供资金。如果学校根据教育成本及利润向学生收取全额学费,那么就是“全价”收费[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