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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资本在分配中的地位
经济所 王振中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我们都面临着如何认识劳动与资本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现实性问题。但在理论争论中,似乎有一种倾向,那就是认为,在现代化的经济增长进程中,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占大头,因此资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理所当然地也要占大头。为了减少在此问题上的分歧,有必要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一下近百年来劳动与资本要素在美、英的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有的位置。
 
  从美、英等国的制度变迁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与资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例如192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受理了第一个存在收入概念争议的案子后声明,收入可以被定义为来自资本、劳动或这两者共同的收益。这个司法判决实际上意味着收入只有两个来源,即资本和劳动。
 
  虽然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美国最高法院不断淡化“收入是来自资本和劳动”的司法标准,但其目的并不是要否认劳动和资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而是要扩大收入的范围,以便增加税收。

  在收入分配理论中,分析劳动与资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时,可以选用多种方法。其中有两种方法比较简洁易懂:一是在以要素成本计算的国民收入中,计算劳动与资本要素各自所占的份额;二是在个人收入来源中,计算劳动与资本要素各自所占的份额。
 
  首先看第一种方法。通过对美、英等国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重新整理和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在1870~1984年期间的114年中,劳动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劳动收入所占比重为50%(1870和1880年)至74.3%(1980~1984年);资本要素收入所占比重为16.6%(1970~1974年)至24.5%(1880和1890年)。也就是说,在美国上述114年间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不仅资本要素收入始终占小头,而且劳动所占比重呈稳步上升趋势,而资本要素则恰恰相反。再例如,英国在1860~1984年的124年中,劳动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也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劳动收入所占比重为45.2%(1860~1869年)至68.8%(1975~1979年);资本要素所占比重为36.5%(1910~1914年至21.9%(1975~1979年)。也就是说,在英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资本要素收入也始终占小头。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国外某些学者的计算,英国在1957~1990年间,在2.5%的GDP增长中,物质资本贡献率是35%,劳动 人力资本的贡献率是10%。既然物质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远远高于劳动 人力资本,为什么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资本要素却占小头,而劳动 人力资本却占大头呢?实际上,关键在于对经济增长源泉的理解上。例如,据计算,在同期英国的经济增长中,技术进步因素的贡献率为55%。所谓技术进步,一般指投入与产出之比或者劳动力与物质资本之间的比例。物质资本通过与劳动相结合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只是转移自己的价值,它并不创造新的价值,所以技术进步的实质是人的进步,人的素质的提高。过去人们一直把技术进步看成是外生的,因而不能完满地解释经济增长。而新经济增长理论则把教育投资、研究开发投资、人力资本开发投资等引入经济增长模型中,从而使得技术进步不再被认为是外生变量,而被看作内生变量,这种新经济增长理论的实质是突出了人的作用,而不是突出物的作用。

  再看第二种方法。个人收入一般主要有三个来源:工资收入、资本收入和转移收入。当然按照美国的联邦税法,个人收入还包括应税的推定所得。所谓推定所得指的是现行税法不予征税的两种主要所得:一种来源于个人生产的供自己消费的商品或劳务;另一种来源于个人对其个人住所和其他耐用商品的使用。由于这两项收入在个人收入中所占比重实在太低,因此可以忽略不计。根据美国有关的统计资料可以推算出,在个人收入中,来源于劳动的所得始终占大头。在1929~1999年的70年间,仅工资一项在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已相当大:1929年占59.4%,1939年占63.5%,1949年65.3%,1959年占67.4%,1969年占68.3%,1979年占63.6%,1989年占56.5%,1999年占57.5%。如果按照美国的统计口径,再加上其他劳动收入(如雇主支付的社会保险金等),那么在个人收入中,劳动所得所占的比重1929年要调高0.6个百分点,达60%;1939年要调高0.9个百分点,达64.4%;1949年要调高1.4个百分点,达66.7%;1959年要调高2.6个百分点,达70%;1969年要调高3.8个百分点,72.1%;1979年要调高6.1个百分点,达69.7%;1989年要调高7.8个百分点,达64.3%;1999年要调高6.6个百分点,达64.1%。如果再加上同期个人接受转移支付的金额,可以推算出,同期资本所得所占的比重大约在20.0%(1969年)至38.2%(1929年)之间。因此,即使按照个人收入来源的方法计算,劳动所得在收入分配中也占大头。

  类似的情况在英国也存在。英国学者曾经计算过1991年时的个人收入,结果是就业所得占63.5%,自我雇佣所得占11.1%,转移收入所得占14.3%,资本收入所得仅占11%。 从上述对比中可以看出,即使是发达国家,在财富分配格局中,也强调对生产力发展贡献最大的“人”的激励,不然的话,必然会使社会出现过多的食利者阶层,进而妨碍生产力的发展。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在历史演变中,政府在分配领域实行了多种多样的干预措施,对财产收入实行各种税收制度,使得在国民收入格局中,来自劳动的收入明显增加,而来自物质要素所有权的收入在明显下降。美国学者舒尔茨在研究报酬递增的源泉问题时就曾发现过这一现象。例如,舒尔茨指出:“到了1970年,美国官方公布的国民收入中大约有3/4是雇员报酬,剩下的1/4则归为所有者收入、租金收入、净利息以及公司利润等。”他还注意到,在美国的国民收入中,“地租收入份额从1900~1909年的9%大幅下降到1970年的3%。与土地原始所有权相对应的地租现在已是美国国民收入中极小的一部分了。因此,农场主们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力已经变得微乎其微了。”由此可见,在过去近百年的进程中,无论是美国还是英国,也无论技术发生了多快的变化,在分配中劳动所得始终占大头。

  总之,我们认为,无论是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还是从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分配制度首先要体现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尊重,因为在生产领域中,劳动和劳动者是财富的最主要源泉。最后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目前在美、英等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虽然资本要素所占比重始终占小头,但并不意味着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分配状况更加平等,恰恰相反,资本要素的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虽占小头,但由于资本要素被极少数人所掌握,因此,它所造成的不平等状况是不容忽视的。也就是说,资本收入差距所造成的不平等比其他两种收入差距所造成的不平等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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