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HomePage >> 中国教育 >> 华夏论坛 >> 电子刊物 >>
应充分重视农村集体经济
韩元钦

 近十年来,在继续探索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如何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一种贬损农村集体经济的倾向。它影响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相当的负面效果。要以农业为基础,就必须给农村集体经济以充分重视,这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一、贬损农村集体经济倾向的表现
 
  贬损农村集体经济的倾向,有各式各样的表现。其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三种:一是在认为集体经济就是合作经济的前提下,从根本上否定合作经济,自然也就否定集体经济。二是把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分开,容忍合作经济,贬损集体经济。三是不是一般性地贬损集体经济,而是专注于贬损改革后在我国农村新形成的社区合作经济,否定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营层次。
 
  贬损倾向的论据,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具有较大迷惑作用的是:(1)认为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生产力水平低,所以不需要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2)认为农业的自然再生产特点使它适宜于分散经营;(3)说农民怕合作,患有“恐合症”;(4)把集体经济等同于“财产归大堆”、“重吃大锅饭”、“重搞政社不分”;(5)认为强调集体经济将会损害甚至否定农村体制改革的成果。

  以生产力水平低和农业具有自然再生产的特点,来否定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的必要性,在理论上并没有多大说服力。因为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在近现代条件下,即使在以手工劳动为主或工场手工业阶段上,合作社对于劳动者也都有自己的用场。而农业的自然再生产特点,也不足以否定农业对于合作社的需求。至于说农民患有“恐合症”,则是缺乏分析的武断之词。实际上,农民对于合作服务、合作开发、合作积累、合作保障的需求,都是十分强烈的。例如,1995年在全国25省区的“百县百村”所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有74%的村干部和农民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所以对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有强烈的需求,说到底,是因为这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全面发展。
 
  把集体经济等同于“财产归大堆”等一类论据,具有突出的恐吓效果,因为它很容易使人想起过去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弊端。其实这种“归大堆”、“大锅饭”等错误做法早已纠正。经过1978年以来的改革,我国农村在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基础上,创立了以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集体经济在新的条件下的又一种实现形式。实现形式的这种变化,是进步,是改革,意义重大。
但是社区合作经济的集体经济属性从根本上说并没有变,所以我们仍然坚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当然这是指在双层经营体制这种新的实现形式意义上的集体经济,这同回到旧体制去完全是两回事。硬要把集体经济不加分析地归结为过去的公社体制,说成是“要搞旧体制的复归”,表明了贬损论者对农村改革的设想就是要改掉集体经济,而不把改革看作是要为集体经济寻求更加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有活力的实现形式,看作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

  在弄清楚以上的问题之后,就不难明白,重视集体经济建设,恰恰是巩固和发展农村体制改革成果的不能回避的任务。因为只有加强集体经济的建设,才能保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有效运行,才能不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使它更好地发挥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功能。
 
  人们知道,在我国,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它包括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或者合作社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则是指农业以至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社经济。这些基本概念,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的。上述贬损农村集体经济的几种观点,都偏离了《宪法》的有关规定。
 
  更大的问题在于,贬损农村集体经济所造成的思想混乱,同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情景非常难以适应。
 
  从实践看,改革以来的农村集体经济,可以区分为“全指”和“特指”两种类型。全指,包括农村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诸如农村社区合作经济、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经济、正在改革的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经济等。特指,只包含农村社区合作经济。它是在人民公社体制的基础上,引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形成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新体制的合作经济。这种合作经济的类别名称,先是叫作地区性(或地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后来改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则将其称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专业化、社会化程度的快速发展,适应商品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全国各地农村出现了一大批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据统计,到1994年底,此类组织全国已有148.4万个,涉及农村各业的生产经营、加工销售、技术服务、资金融通等广泛的产业领域。但是,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混乱思想状态的影响下,此类组织中的绝大多数都很不规范。其运行中的问题很多,难以肩负其应当肩负的合作制任务。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已经经历了十几年的历程,但距离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十几年来少有进展,目前仍处于起步的探寻阶段。
 
  到1994年底,全国农村已设置社区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218万个,其中以原生产大队为单位设置的有67万个(涉及原生产队370万个);以原生产队为单位设置的有151万个。两者合计涉及原生产队521万个,占统计队(或村民小组)数534万个的97.6%。单从统计数字看,我国农村的社区合作组织,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国农村已有很高的覆盖度。可是事实上,正是此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受到混乱思想的干扰最为严重。

  二、对乡村集体经济重视不够的现实后果

  毫无疑问,乡村集体经济现行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良好的制度功能。它否定了效率低下的人民公社旧体制,却又不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它在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基础上,赋予农户以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为农户提供服务,从而能够保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顺利运行。它能够调动集体和农户两种积极性,扩大农业的外延范围,发展多种经营,向农业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它能够运用集体的合力和统筹协调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动农业生产力的进步。它能够发挥组织资源开发和协调资源利用的功能,兴办乡村集体企业,带动当地多种成分乡镇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和保证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它能够以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灵活采用各种经营形式、实现劳动者自助功能、保护农民的利益合作制原则和实效,对正在蓬勃兴起的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建设,在内外部关系的设置和运行规则上,起到依托作用、中介作用和参照作用。
 
  虽然国家在乡村基层经济组织方面的农村改革试验,已取得重要成果。可是,已有的努力,同现实需求远远不相适应,并且由于不断受到“贬损论”的影响,对待乡村集体经济的建设,一直存在着重视不够的现象。
 
  重视不够,突出地表现在许多地方没有把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对农业有所忽视的情况下,几乎不再提起乡村集体经济的建设问题;而在意识到农业发展滞后,因而对农业比较重视的情况下,也依然没有把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作为重要对策。党中央关于乡村集体经济的总体方针和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但它的贯彻落实却受到不同程度的漠视。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有关职能部门,多数都在努力工作,但他们在当地工作大环境的制约下,往往是势单力薄,只能忙于应付实际问题,不能将主要精力用于推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完善方面所开展的工作,也往往是事倍功半,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由于没有把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有的地方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双层经营体制的建设一直处于自流、半自流状态。在建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上,不少地方只是“起个名字,挂个牌子”,流于形式,不起作用。在这种状态下,出现了许多可以避免而没有避免的问题,其集中表现有三个方面:
 
  一是集体财产严重流失。包括三种类型:(1)管理流失。由于集体财产管理混乱,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贪污盗窃、多吃多占、违纪支取、超支拖欠,严重侵蚀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败坏集体经济的声誉。仅1994年全国农村有15%的集体经济组织在财产管理上有违纪、浪费行为,其金额达28.8亿元。(2)体制转换流失。大的流失有两次:一次是在1981年前后普及包产到户的过程中,不少地方再现分光、毁坏和浪费集体财产的现象。据估算,当时全国下放到户的集体财产约贬值40%,并且有相当部分折价款和欠款没有收回。一次是1992年以来实行的产权制度改革,集体财产通过低价投股、经营者配股、职工无偿占股和低价拍卖等方式,形成财产流失。(3)平调流失。一些地方或部门,无偿平调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金和物资。有的将集体企业升级为全民企业。有的将集体的土地无偿地划作开发区或工业小区。有的把以集体投资、投工兴办的共有基础设施划为国有财产。还有克扣、挪用国家或部门的农业投资,把兴办农村有关事业的费用转嫁给乡村集体负担。
 
  二是双层经营体制的运行出现大量矛盾和纠纷。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关系方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每年数以百万起计,发生率很高。各类服务实体的出现和产业领域的拓展,使承包合同关系日趋复杂多样,而由于承包、发包主体不够确定,合同内容和方式不够规范,致使难以履行,难以监督管理,又带来许多新的矛盾和纠纷。集体经济的民主管理,不少地方已多年不再提及。在外部关系方面,党、政、村、社、企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不清晰状态,或者是处于“原则上有说法,事实上理不清”的状态。政府职能部门、国家办的服务机构、国有企业等外部组织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无序状况。合作社特别是社区合作社同当地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其他混合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也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合作社在农民进入市场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地位尚未有效确立。
 
  三是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和干部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预期模糊。农村合作社特别是社区合作社还提不提,要不要,应当怎样设立,怎样运行,如何深化改革,如何发展等等,许多农民搞不清楚,有关干部往往也搞不清楚。领导机关文件上没有的,自然是“说不清”;文件上写了的,基于理论上的混乱状态,也往往认为“怕是还得走着瞧”。拿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来说,无论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十五年,还是再延长三十年,作为给予农民一种长期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信号是必要的。但是,作为对指导土地承包关系的具体操作原则却不够清楚。因为实际上随着农户人口的自然增减和从业结构的变动,土地承包关系在规定期限内一成不变是做不到的。这种情形,加上对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的规定理解不一,对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莫衷一是,这就必然导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承包土地的管理和调整上,感到十分为难。近一个时期,基层在延长土地承包期方面反应微弱,这是重要原因之一。

  
华夏论坛
  

1 2 3  下一页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业务问题与建议请联络
Copyright(c) 1994- CERNIC,CERNET 京ICP备020072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