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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学者成就奖”实施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奖掖英才,崇尚创新,激励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教育部决定与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合作,设立“长江学者成就奖”。 第二条 奖励范围:在任职期间作出重大贡献的特聘教授。 第三条 获奖人员条件: ⑴认真履行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⑵任职以来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国际公认领先水平的重大科研成果或者突破性进展,对学科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⑶学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任职以来获得过较高级别的国际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第四条 奖励方式:“长江学者成就奖”每年奖励一次,原则上每次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二等奖3名,每人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推荐:设岗学校均可推荐候选人。每年四月十五日前申报。申报学校按规定报送《“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推荐表》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评审:教育部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高等学校推荐的“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进行会议评审,提出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长江学者成就奖”人选。 第七条 教育部会同李嘉诚基金会决定并联合公布获奖人员名单,进行奖励。 第八条 “长江学者成就奖”所需经费由李嘉诚基金会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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