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不仅是对法律知识进行通识性传授,其更重要的特征在于它还是一种职业性教育,它不同于语言文学、历史、哲学、理学、工学、农学等纯通识性教育。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不仅是高等教育制度的一部分,还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需要对法学教育实行适度的政府宏观调控,对法学院(系)的设立、考核实行适度标准化调控和管理制度实有必要,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法律职业共同体统一掌握标准,实行宏观调控。
职业性教育的目标,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具备特定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这些思维、技能和伦理不是通过通识性教育所能够养成的,通俗地说,它们不是通过教师简单讲课、学生机械自学所能够得到的。比如法学教育、医学教育、军事学教育等都属于职业性教育。
受通识性教育培养的毕业生一般不从事限制性职业,而受“职业性教育”的学生中必然有一部分毕业生将要从事限制性职业(restricted profession)的工作,未获得资格证书者,没有人可以从事法律职业或者行医。在不远的将来,经法学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可能大量从事非法律职业工作,如公务员,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法学院教育的职业性特点,我们不能因此否定法学院教育的职业性特点。只要称为“法学教育”,只要他们中的一部分经司法统考进入法律职业领域,那么对法学院的要求绝然不能放松。法学教育关系到法律职业素养,直接影响一国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法治程度的高低。所以西方有人称法学院是法律职业的守护者(Law schools are the gatekeepers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对那些获准进入法学院者而言,法学院是法律职业的入会典礼——所有法律家必经的通道和法律家职业共同体的基石。法国自拿破仑统治时期就对法学教育进行制度化。1802年5月1日的“法律教育法令”要求对全国的大学法律系进行全面改革,在全国设立10个法学院(Ecoles de droit)。1804年9月21日敕令更明确规定了法学院作为“职业学校”(professional school)的性质。美国法律职业的限制性运动可追溯于1870年兰代尔任哈佛法学院院长,他基于“法律是一门科学”而启动教育改革,主张法律家应当在培养出科学家的大学接受一个长期的预备教育,并且,对于未来的法律家而言“这仅仅才迈出了一步,虽然是一大步”。他(她)们毕业后的去向可以是多渠道的,但是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格应当是统一的。法学院以培养法律职业为主要任务,所以法学院应当受到严格的管理与限制。
尽管从教育学原理上说,高等学校原则上实行相对自治的制度,但是作为职业性教育的法学院、医学院、军事学院都应当受到适度的政府管理与控制。法学院应当有适度的标准化。政府不应当采取让“教育市场”自行调节的态度(尽管我国没有这样的提法,但事实上已经这样做的)。有的试图设立法学院的高校,总是以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为由,其实这是不懂法学教育规律的表现,至少是不全面的。法律人才培养数量在法治发达国家往往是进行数量上的严格控制的,这些国家并不以社会需求量作为法律人才培养规模的指挥棒。社会需求是客观的,但也是非理性的,这就需要有政府的宏观调控。我国教育部与司法部是共同承担法学院调控和管理的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在法学教育恢复20余年的今天,我们的法学教育实践已积累了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和教训,加强对法学院调控与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十分显然。
那么,政府对法学院的调控与管理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呢?大致体现在政府掌握两个方面的标准,即设立法学院的最低标准和考核法学院的基本标准。如果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则不允许设立法学院,如果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则对它采取限期整改、限制其所发文凭的法律效力、不允许该院毕业生参加司法统考,甚至撤销该法学院等措施。
法学院设立的最低标准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学师资,二是法学图书资料,三是法学教育设施(如美国教授称模拟法庭为法学教育三大要素之一)。
没有一定规模的教师无以成学院(学校),没有一定规模的教授无以成大学。法学教授自身应当是受过严格的法学教育和专业训练的,他们至少应当有学术经历、学术活动、学术追求、学术思想和学术成果。向社会上招聘来的兼职法律实务人员、一心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教师、未经硕士研究生以上的严格学术训练者是不足以充数替代的。法学教授并非单线传授着法律知识,在聆听教授的分析以及专业语境的对话中,学生们接受知识的同时也砥励着职业思维和职业技能;而且,教授在课堂内外与学生的相处不局限于“言传”之效,更有“身传”之实,其人格形象是职业伦理和道德的最佳教本。我国目前有的法学院教师人数奇缺,三五个教师就成立法学院。按14门法学核心课程设置,至少要有14位教师,其中6门课是主干专业课,因此教授和副教授应当满6位,并且45岁以下者必须获法学硕士学位(非法学专业的硕士不得计入)。每位教师均应当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承担研究课题,教授和副教授必须于当年在核心刊物发表3篇学术论文。
法学院必须有法学图书馆。法学先辈孙晓楼先生在40年代撰写的《法律教育》一书中详细列举了国外著名的法学院和法律图书馆的藏书,将法学图书馆列为法律学校应有设备之首。法学图书资料是法学院学习的重要资源,它是影响学生的知识面、专业水平的重要因素。没有法学图书馆,则使学生以教师课堂讲义为成长的唯一营养,在有限的学时中,一个水平再高的法学教授也无以提供象图书馆那样富足的营养。一个新建的法学院,其藏书总量不少于5万册,其中1990年-2000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不少于2000种,申请当年前5年出版的法学图书不少于5000种,并且每种不少于3册。法学图书馆还应当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类的图书,以提供相关人文社会科学的必要知识。图书资料室面积应当达300平方米以上,有合理的图书管理与出借制度。
以模拟法庭为代表的教学设施是法学生不可缺少的。如同理工科的实验室,这个法科“职业试验室”给未来的法律人“牛刀小试”的机会,成为专业知识运用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场所;围绕模拟法庭扩充开来是整个法学院作为一个社区氛围的影响,除了上课和看书,法学院生活还有丰富多样的学习途径。比如法学生之间的讨论和相互影响(孙晓楼先生将课外讨论室的设置列为法律学校应有设备之二,并列举了国外著名大学的做法),同吃同住同学习是大学生活的特征,而这给需要培育共同职业素养的法学生提供了最佳条件,对话和沟通是训练律师职业思维、熟谙职业语言、研究专业学问的最好途径。另外,法学生可以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办法学刊物等提高技能和知识,除了这些有形活动,法学院整个社区共同体还有另一重要部分——无形的精神生活,而这无疑是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形成的沃土。所以,除满足教学必要的教室外,应当有1个模拟法庭、1个供法学生上网的设有30台电脑的多媒体教室、1个专供法学生使用的活动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