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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度秘书推销员等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为做好2002年度部分新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一)继续开展推销员、秘书、公关员和职业指导人员等4个职业的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二)增加物业管理员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有关物业管理员的申报条件、鉴定等级和鉴定方式等具体事宜见《关于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三)有关电子商务师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鉴定时间 (一)推销员、秘书、公关员和物业管理员等4个职业在2002年度各举行2次鉴定;职业指导人员职业在2002年度举行1次鉴定(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上述职业的具体鉴定时间见2002年度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表 三、考务管理 (一)按照《关于推广和应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39号)的要求,全国统一考试鉴定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 (二)今年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新编码。新编码按《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的原则进行。全国统一鉴定的各职业具体代码参见下表:
四、鉴定统计 (一)各地区应及时做好报名人员和鉴定成绩的统计工作。 (二)全国统一鉴定的数据,不要与非全国统一鉴定混在一个考试批次统计,要单独统计上报。 (三)上报的形式有两种:一种为书面报表,另一种为电子邮件(ostanst@molss.gov.cn),上报内容见附件2。已经配备和使用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的地区,可以用该系统生成有关统考报名和合格人员的数据进行上报。 五、试点申报 由于新增设的物业管理员职业的统一鉴定工作处于试点阶段,有条件开展这项试点工作的地区,应提出申请(4月10前),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将试点工作方案报我们备案。 六、质量管理 (一)全国统一鉴定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地区要增强对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查处违纪问题,确保鉴定质量,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按照《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0号)及其他有关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文件精神,全国统一鉴定的推销员、秘书、公关员和物业管理员等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全国统一鉴定职业严格管理,制止下属单位或其他部门违规自行组织上述职业的考核鉴定。凡违规自行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将不予登记。 七、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考办 联 系 人:贺虎、陶莉莉 联系电话:010-84631199转1804/1904 传真号码:010-84635531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政编码:1001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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