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继续举办和规范工商管理培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提高培训质量”的精神和《“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要求,提出“十五”工商管理培训指导性教学方案,供参照执行。
一、课程设置
“十五”工商管理培训总课时不少于336学时,其中核心课程设10门课,总课时288学时,具体课程如下表:
| 序 号 |
课程名称 |
学 时 |
考试形式 |
| 1 |
管理经济学
|
32 |
考试 |
| 2 |
会计报表分析(含管理会计)
|
28 |
考试 |
| 3 |
公司理财
|
36 |
考查 |
| 4 |
运营管理(含电子商务)
|
24 |
考查 |
| 5 |
组织行为学
|
24 |
考查 |
| 6 |
人力资源管理
|
24 |
考查 |
| 7 |
国际商务
|
40 |
考试 |
| 8 |
市场营销
|
32 |
考查 |
| 9 |
企业战略管理
|
24 |
考查 |
| 10 |
经济法
|
24 |
考试 |
| 总学时 |
288 |
除核心课程外,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需要任选学时数相加不少于48学时的两门课程或讲座进行教学,如:《技术创新》、《商业伦理》、《信息系统管理》以及当代经济、科技、管理热点等。学员学完所有课程需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写一篇结业论文。
二、培训方式
1.培训由国家经贸委等审定的资格院校进行,保证培训质量。
2.可以采取集中脱产培训和分段培训两种形式,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分段培训要保证规定的课时数。
3.核心课程教材由国家经贸委在“九五”期间工商管理培训教材的基础上组织修订或重新编写。
4.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和研讨式教学,重视能力素质培养。
三、课程考核
核心课程考核形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其中4门为考试课,6门为考查课;
四、结业颁证
1.学员修完本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即为结业。
2.对结业学员,由培训院校颁发工商管理培训证书。
3.课程缺课时数超过总课时数的二分之一者,应予重修。
4.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予补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