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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试行细则 | |||||||||||||||
为执行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家考委颁布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以下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试行细则: 第一条 凡国家认可的各类中等,高等院校毕业的中专生,大学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的中专生,大学专科生,本科生,参加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包括第三,第四专业)学历考试的,均按本细则规定免考有关课程。 第二条 各类中专学校和中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中专层次,相同科目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免考课程最多不得超过五门。 第三条 各类高等院校和成人高校(指电大,职大,函大,夜大,业大)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学过并已取得合格成绩的部分公共基础课。
第四条 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到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除可免考上列的部分公共基础课外,还可免考部分相同名称和要求的专业基础课,但免考课程(含公共课)最多不能超过六门。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报考同学科不同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公共基础课和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应按照所报本科段考试计划完成可免除的公共基础课外的全部课程。各类高校的专科毕业生报本科段专业的,还应该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要求,抽考专科段的个别课程。 第七条 参加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并按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自学考试毕业生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八条 已获取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所涉及到的外语课程考试和授予第二学位有关问题,仍执行云南省招考办作出的《关于自学考试 各专业本科段英语考试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课程免考,由应考者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和成绩通知单)经查验核准后,由当地自学考试机构填写《云南省自学考试免考歙登记表》,盖公章后连同上列证明材料(影印件)一并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已取得自学考试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零年五月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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