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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确立了自学考试的法定地位
  全国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人指出,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单独作为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地位。
  
  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自考与学校教育有重要区别,它是一种开放的、以考促学、自学为主的教育制度。根据《高教法》,广播、电视、函授等是远程教育方式,而自考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它的社会助学也将积极进行远程教育方式的试点。今后,自考还将利用信息网络,取消纸笔,进行基于计算机的考试。自学考试是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高等教育制度。
  
  为了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中国需要大批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才。但是,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学校教育的形式还不能完全满足上述要求,自学考试恰恰没有这些限制。今后,自学考试还将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工作,为农村培养人才服务。
  
  全国自考战线的同志,应当根据《高教法》,采取积极态度,发展、完善自考制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为发展中国的高等教育事业,为迎接知识经济时代,作出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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