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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管理办法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精神,做好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工作,促进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必须与创新基地的科技目标、学科建设相结合;必须与全院的学科布局相结合,保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学科、重大攻关项目、重点实验室及大科学工程对人才的需求;必须与队伍的结构相结合,确保队伍合理梯队的形成。 第三条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必须坚持水平先进、确保质量、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明确契约、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和条件 第四条“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目标是在我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中,从国外引进300位杰出人才,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促进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引进的国外杰出人才,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自愿放弃外籍来华或回国定居的专家。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2.获博士学位后,至少有2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并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课题(项目)的全过程研究。 3.在本学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战略构思,具有带领一支队伍跟踪国际科学研究前沿并做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本学科领域内独立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工作,在重要核心刊物发表过3篇以上的论文并被SCI收录和引用;或拥有重大发明创造(专利)及掌握能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技术。 5.具有立足国内、为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而艰苦创业的奉献精神。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中国科学院成立“知识创新工程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并邀请财政部、科技部等领导参加,负责对各招聘单位年度引进国外杰出人才计划和人选的审定。 第七条各招聘单位成立以基地主管领导或所领导为首的引进国外杰出人才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评议和初审。 第八条院“知识创新工程引进国外杰出人才”招聘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九条每年第一季度各招聘单位提出需求申报,院“知识创新工程引进国外杰出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院统一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定期向国外发布招聘信息。同时注意发挥专家、国际组织和我驻外机构推荐杰出人才的作用。 第十条各招聘单位严格按照条件,对申报人员组织7-11人专家招聘委员会(院外占1/2,45岁以下占1/3,1-2位管理专家)进行初审,1/2及其以上票数通过者方可报院。 第十一条各招聘单位将初审通过的候选人报“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后送业务局组织复审;对复审通过者报“知识创新引进国外杰出人才”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报院党组终审后公开发布招聘结果。 第五章 人才的管理 第十二条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全部实行岗位聘任年限制,一次聘期为3年,在聘期间,通过双方签定的契约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三条根据引进杰出人才的研究领域和工作性质,建立分别以科学创新、技术创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不同目标的评价体系,对引进的杰出人才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估。第十四条对引进的杰出人才实行期中考核和终期评估的管理机制。 (1)对工作不到位者,取消其入选资格;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并将住房和剩余经费退回院里。 (2)聘期结束后,招聘单位组织7-9位专家组成评议组,对其工作进行评估;院“知识创新工程引进国外杰出人才”领导小组对其工作进行综合性评估,对优秀者给予奖励。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引进国外杰出人才专项经费按照每人3年200万元(科学事业费173万元,基本建设资金27万元)的标准,按照人员实际到位情况由中国科学院于每年年中、年末分二次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核准后将所需资金拨付到中国科学院。 第十六条引进的国外杰出人才在和聘任单位签订契约合同书并报经院审核后,专项经费(每人200万元)由院综合计划局和基建局一次性拨付到各聘任单位。各聘任单位应按照院科发计字〔1999〕0030号文的要求,保证自筹经费的落实。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杰出人才专项经费以及各单位自筹的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经费应一并使用,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人员经费、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经费以及住房补助经费等方面。 第十八条引进国外杰出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院科发计字〔1999〕0029号、科发建字〔1999〕0109号文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待 遇 第十九条引进的国外杰出人才按照规定享受较高的待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医疗等待遇外,另可按规定享受杰出人才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各招聘单位对引进的杰出人才一般要提供3室1厅的住房。除院拨27万基建资金外,不足部分由招聘单位自行解决,以购置方式解决国外杰出人才住房的,可采取先以单位的名义购房,待其第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并继续签定契约后,按照届时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可将其住房出售给个人。采用其他方法解决国外杰出人才住房的,也可按此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在聘期间,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在产权收益分配上,均按《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国家批准中国科学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院人事教育局会同综合计划局和基本建设局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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