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
关于2001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一、2001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科目
二、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的要求,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全部科目的合格成绩;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必考科目的合格成绩,方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 四、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反映城市规划设计业务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集中报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院内)。 五、报名时间:2001年6月25日至6月29日。 六、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报名工作。 2001-06-26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