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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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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北京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共同组建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工作办公室,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和资格考试工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二、资格认定工作 1、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北京地区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处。 2、北京市属有关单位可将本单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于4月20日前报送北京市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办理认定考试报名手续,参加6月4日进行的认定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中央驻京各有关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北京市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资格考试工作 1、北京市人事局委托北京市职称考试中心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勘察设计处组织考试教材发行、考前培训以及注册管理和执业资格认定的复审工作。 2、中央驻京各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北京市的资格考试。 四、请尽快将本文件精神传达给本系统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按规定协助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资格认定和考试报名的准备工作。 二○○○年四月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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