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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开展我院的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教助(2000)6号文件的精神,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贷款暂行条例》(劳社津师发[1999]142号)的基础上,特作补充规定,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国家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与经办银行的合作,简化贷款手续,扩大贷款规模,更好地为学生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二、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三、申请无担保(信用)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困难的三级证明。来自城市的须提供街道、单位和县(市)民政局证明;来自农村的须提供村委会、乡政府和县(市)民政局的证明。
2、在学院已经被评为困难生。
3、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4、学生个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和同班同学一名对其身份证提供证明。
6、学生所在的系办公室提供在校学习成绩的证明和学生平时表现的证明。 7、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申请贷款的学生要按规定填写贷款合同,并承诺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学生处和经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可由经办银行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予以查询。

五、申请贷款的学生要恪守信用,如因多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学校和经办银行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还贷款本息。 六、未尽事宜,由学生本人和学校、经办银行三家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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