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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1998年民办公助学校收费问题文件通知



京教财力[1998]015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1998年民办公助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3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1998年 民办公助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81第343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办学,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将1998年民办公助学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经市教委批准的民办公助学校学费标准仍按京价(收)字[1997]第2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物价局应按物价局发布的民办公助学校名单及时为各学校办理收费许可证。

1998年民办公助学校名单:

1.北京市第二中学分校

2.北京市第五中学分校

3.北京市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分校

4.北京市第十三中学分校

5.北京市第十一中学分校

6.北京市第十四中学分校

7.北京市第十五中学分校

8.北京市陈经纶中学分校

9.北京市朝阳外国语学校

10.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附属实验中学

11.北京市第十中学分校

12.北京市第十二中学分校

13.北京市佳汇中学

14.北京市大峪中学分校

15.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电业中学

16.顺义县牛栏山第一中学分校

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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