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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民办面授高校1997年招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京教社[1997]044号

各民办面授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民办面授高校的招生管理工作,今年4月我委印发了《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京教社[197]005号,以下简称《规定》)。据最近调查和社会各界反映,今年暑期招生工作中部分学校未认真贯彻《规定》的精神,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在报刊上登招生广告;有的学校委托学生或其他人员在外省市散发招生简章;有的学校教学点承包办学。为确保首都的政治稳定,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现对今年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特作重申,并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民办面授高校应主要面向本市招生,原则上不招收外地学生,确需跨省市招生的,必须经市教委和学生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市教委行文批准,擅自到外省市招生的学校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招生活动,并在接通知一周内向市教委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未经批准在外地招收学生的学校,必须将所招收的外地学生全部退回原籍,也不得办理新生插班入学手续。

二、招收住宿生的学校,需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卫、卫生条件、并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学校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或不适合教学活动及住宿的房屋作为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

三、学校招收的学生应在开学一周内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审、注册,凡不符合入学条件或未按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在开学一周内劝退,并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四、各学校一律不得将本校办学资格或文凭考试资格及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承包办学;一经发现,坚决取消该校文凭考试试点资格。

五、京桥大学、京西大学1997年停止一切招生活动,并取消两校高等教育文凭考试试点资格。

六、学校应按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并使用北京市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学生如有正当理由退学,应按本市和学校退费规定以及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全部或部分费用。学校因刊登、散发、张贴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退费的,应向学生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七、各校按照《规定》和此通知要求,对照今年上报招生计划,将本校(包括教学点)招生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总结,如有违反招生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各校要在今年10月15日前,以文字形式将招生工作总结、简章及宣传材料一并报市教委社管办。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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