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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社[1997]005号
各民办高校:
现将《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
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民办高校招生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认真做好当年招生工作。学校应编制招生计划,提出招生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并认真贯彻执行。招生计划须经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责成一名主管校(院)长直接负责招生工作。编制招生计划应与本校的办学条件、管理能力和教学水平相适应,招生计划于当年5月上旬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委社管办)审核,实际注册人数于当年10月底报市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教委审批或备案。
二、学校刊登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包括自行印制的简章)需经市教委社管办审批。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简章一律不得擅自刊登、印刷、散发、张贴、播放,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三、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规和市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注明学校性质、专业、办学内容、颁发证书、收费项目和标准、上课地点、联系电话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广告编号。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如发现虚假招生广告、简章,市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通知新闻单位停止刊播其广告。
四、招生工作必须由民办高校直接组织,不得委托或承包给经营性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招生,不得运用不正当手段蒙骗学生。
五、学校应面向北京地区招生,原则上不招收外地学生,也不得擅自到外省市招生或设立招生工作站。确需跨省市招生的,按市教委有关规定办理。
六、招收住宿生的民办高校,需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卫、卫生条件。租用的食、宿、医疗卫生场所应有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随同当年招生计划报市教委社管办审核。学校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和宿舍。
民办高校的学生宿舍应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
七、学校招收学生应有相应的入学条件和录取分数线,并在开学一周之内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审。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可在开学一周内劝退。学生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盖章,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不得转学。
八、学校举办高中阶段教育,需经市教委有关部门批准。
九、学校收费必须公开收费标准,未经物价部门批难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不得超过一学年度。学校应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退学、退费规定,并在招生快讯、招生现场予以公告。
十、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民办高校,应按照京教成[1996]40号文件规定办学,每年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当所招生资格或试点学校资格。
十一、中外合作举办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办学。未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不得授予国外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招生广告或简章中也不得出现“授予国外学历证书”、授予“学位证书”的字样。
十二、学校的行政、教学、财务管理、招生、发证等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学校不得将本校的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收管理费的方式承包办系、办班。
在区县设立教学点,必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市教委审批,并纳人学校的统一管理。未经市教委批准的校外教学点及办学点一律视为非法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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