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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减免的有关规定



京教成[1996]021号

各区县教委、成教局,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培训机构:

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标难的函》(京价(收)字[1996]第15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实际情况,现对需减免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的学校和培训机构作如下规定:

一、以残疾人为培训对象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免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

二、以老年人为培训对象的老年大学免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

三、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免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

四、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试办的民办高等学校,试办期间按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应交额的50%收取。

五、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向教育行政主管机 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并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教委备案。

六、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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