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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成[1996]020号
各区县教委、成人教育局,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培训机构: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标准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6]第156号
市教委:
“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工作已实行一年,根据收支状况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按学杂费收入的5%收取“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调整为按3%收取。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学校需减、免、缓的,由你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所收费款执行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纳入财政预算办理。 你委及区县成教局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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