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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调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教成[1996]020号

各区县教委、成人教育局,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培训机构: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标准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6]第156号

市教委:

“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工作已实行一年,根据收支状况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按学杂费收入的5%收取“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调整为按3%收取。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学校需减、免、缓的,由你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所收费款执行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纳入财政预算办理。 你委及区县成教局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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