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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有育局:
你局《关于对职业培训实体管理总是伯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关于“中等和中等以下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进下理须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负有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的责任。”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包括社会力量举力的职业培训)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归口主管。
二、为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对于社会力量举办实施职业培训及卫生、文化、体育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可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审批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上述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可同时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或准予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上述意见和国家教育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及教学、财务、印章等管理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实施管理。待国务院正式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后,即按该《条例》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对职业培训实体管理问题的请示
国家教委:
劳动部1994年12月15日印发了《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工培训中心(学校)等职业培训实体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并对职业培训实体的开办、更名、撤销程序做出了不同于国家教委(87)教高三字014号和(88)教高三字016号文件的规定。李鹏总理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家教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六,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负有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的责任。”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将要部分改变了现行的职工教育培训管理体制,造成对职工培训中心(学校)管理工作的混乱,使教育行政部门难于实施对此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
今后对职业培训实体教育行政部门应如何进行管理,请示。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199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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