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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上海民办中小学年检情况汇报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市教委《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1999年应对本市民办中小学进行第二次“年检”。

    本次年检的重点是:

    1、民办学校“三独立”情况复检。民办学校必须独立办学,具有基本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独立校地校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基本教学与设备(不允许在公立中小学内部设立民办学校),独立法人,独立经济核算。

    2、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制定情况。民办学校必须制订章程,内容要符合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3、民办学校的学藉管理。健全学藉管理制度,不收“无档”学生、不收“线下”学生,不超范围招生。

4、民办学校的财务与财产管理。学校独立建账与核算,遵守财务制度(有专职财会人员和财务主管,收支使用教育系统统一账册和报表全额反映,收费持许可证使用规定票据),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和学校积累分别建账管理,只能用于学校建设与发展。

    经检查合格者,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则区别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予以撤消办学资格。

  1999年4月27日至30日,在学校自查,区县检查的基础上,市教委组织各区县分5个小组进行对口互查,并在互查情况与区县沟通的基础上,确定了对受检民办学校的“年检结论”。经“年检”,上海158所民办中小学(包括公立转制学校),115所年检合格,允许继续办学,35所限期整改,6所停止招生,1所停办(南方学校),1所公立转制试点学校停止试验。

    现将本次年检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民办学校“校地校舍”独立有较大进展。

  1997年年检时的一大突出问题是部分民办学校的校地校舍不独立,有相当一部分“校中校”。二年来,各区县政府结合本区县的结构布局调整,或多或少都采取了措施,对校地校舍不独立或条件过差的民办学校给予合理调整,有的区县已解决了“校中校”问题,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本次年检对全市13所“校中校”进行了整治,其中6所(南市2所,虹口2所,浦东1所,嘉定1所)已落实调整计划,今年9月份以前可以到位;1 所停止招生;5所(闵行3所,松江2所,南市1所)已落实整改计划,预计2000年9月以前可以到位。

  民办学校“校中校”问题基本解决以后,还面临以下问题:1、“校边校”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部分学校只有独立校舍而没有独立校地,部分学校虽有独立校舍,但没有基本的教学设备,作为一所独立的“学校”,远达不到上海的中小学办学标准。2、前几年在中专技校、教育学院等资源中举办了一批民办中小学,这批“校中校”的教学设备也不符合基础教育的要求,何去何从应尽早考虑。

二、民办学校的学藉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本次年检发现,本市的相当一批民办学校都或多或少有学藉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无档案”学生,有超范围招收的学生,有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问题最严重的锦绣园中学三年来共招收高中学生363名,其中无学藉材料的学生有125名,占总数的34.4%,分数线下的学生134名,占总数的36.9%,1998年,学校招收的144名高一学生中,分数线下的学生竟有67名,占总数的46.5%,甚至收有不满300分的学生,学校在招收这些学生的同时,收取了高额赞助费。

 三、部分民办学校的财务、财产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1. 部分民办学校,尤其是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不独立。学校收取的赞助费一般都由企业收走(有的甚至公开提出学生进校赞助是对企业的赞助),有的连学生的学费、代办费都由企业收走,甚至发生挪用学生学费、代办费的情况。上海所发生的“南方现象”“邦德现象”“锦绣园现象”虽然表现各不相同,但其实质都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利用学校财务管理不独立之便,侵害学校和师生利益,已经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2. 部分民办学校没有独立的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和财产管理权掌握在举办者或协办公立学校手中,甚至有个别学校尚未执行亲属回避制度。
  3. 部分民办学校收费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没有收费许可证。
  4. 不少民办学校,尤其是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几年来没有进行正常的财务、财产审计,也没有进行正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学校财产中的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和办学过程中的集体积累没有分类记账,民办学校的财产权益实际上是不明晰的。

  本次年检中凡是存在这些财务、财产问题的,我们都建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限期整改”的年检结论,从1999学年度开始根据有关法规,严格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并对1998学年度以前的财务、财产管理情况进行清理。鉴于民办学校的财务、财产管理问题关系到师生与学校的权益保护问题,而且已经发生了一系列侵害师生与学校权益的事实情况,我们建议今年下半年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整改情况的复查,并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的审计与检查制度,同时严格法规、制度和执法力度,坚决杜绝类似“南方”、“帮德”、“锦绣园”等严重侵害民办学校权益的现象。

  与此同时,我们也建议上海在办学体制改革中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出一些有力的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基础教育,例如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举办者分期回收有关投入,并有一定的收益。

  通过本次年检,对政府依法管理和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区县已形成一支由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局有关科室、部门成员组成的管理队伍,对本地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发挥了支持、指导和监督作用。年检中我们还了解到有的区县正在学会运用社会中介力量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如杨浦区教育局通过区教育评估事务所对本区域内的民办学校定期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并对学校提出整改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则通过行政手段督促民办学校落实整改要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年检对口互查中我们也发现个别区县在管理中还存在盲点和不力之处,有的学校自己反映了问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却还不清楚;有的虽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但整改要求不明确,整改措施不得力,甚至允许个别学校不予整改。

  随着办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民办学校管理中牵涉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了,亟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增强法律意识,强化以法行政,依法行政。同时也应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强化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学生和家长的以法自我保护能力。


摘自上海基础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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