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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加拿大C&C寰球
加拿大技术移民的被拒绝案例大家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但对于被拒后的上诉案,尤其是对于在法庭上胜诉的上诉案件却鲜有所闻。很多人在被拒之后除了懊悔或愤懑,便只有无可奈何。事实上,按照加拿大移民法的规定,如果申请人不服签证官作出的拒绝结论可以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即便有些被拒的申请人知道可以上诉,却往往由于对加拿大相关法律程序的不了解而错失良机。因为按照规定,移民申请人提出上诉的法定期限为该申请人接到被拒绝通知后的30天之内,如果超出了期限,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种上诉(appeal)也称作申请司法审查(apply for judicial review)。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applicant)是被签证官拒签的申请人,被诉人(respondent)在形式上不是签证官本人,而是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部长。上诉一般要经历上交起诉书、提供材料和证据、法庭辩论、法院判决等几个主要阶段。一般情况下,由于上诉人本人不能赴加拿大出庭,故上诉工作是由加拿大律师来做的。
为了3个被拒绝的技术移民,加拿大C&C 寰球有限公司去年在联邦法院对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部长正式起诉。经过了法庭辩论等全部程序,最后由联邦法官宣布判决结果
- 签证官对原来三位申请人拒绝的决定无效,C&C寰球公司的3个客户作为原告获胜。对于很多告诉无门的申请人来说,这无疑又是一线生机 。就此,加拿大C&C
寰球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孟繁辉先生做了简略介绍。
三位申请人都是在加拿大驻香港总领事馆面试时被拒绝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的工程师职业以及有关的工程师工作经历不被承认。 签证官在给三人的拒签信中均引用了移民法规第9条第2款(有关第3款事宜除外)
d 项、第11条第2款 以及法规第11条第1款。而此前三人均已通过了加拿大专业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CCPE)的工程师资格评估,且具有多年的相关工作经历。
在决定上诉之前,公司认真分析了三个案例本身及可能的诉讼结果。一旦上诉,形式上要起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部长,面对的又是谙熟移民法规的加拿大政府签证官。这不仅要求诉方理由充分、证据确凿,还要非常熟悉相关的移民法规及其解释,并且要具备非常严谨的诉讼策略和灵活的庭辩能力。上述任何一个方面失误,就可能得到一个维持原判的结果。
在综合分析了各方面利弊得失之后,上诉方制定了一整套的上诉策略和方案。首先是大胆地提出了一个起诉方案 - 请求法院把三个案例"捆绑"在一起作为一组案例来同时审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一个案例成功的把握。当然,这样做的风险也是有的。
由于像这样把几个案例放在一起审理的案例很罕见,上诉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说服法院才能行得通。上诉方所提出的理由主要是三个案例在两方面有共同点:一是有共同的拒绝理由
- 其工程师资格和经历均未被承认,二是上诉方认为签证官对申请人均持有一定的偏见,对中国国情缺乏了解,以致造成对案例的判定错误。上诉方的建议一经提出,立即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指定三个案例统一由
Allan Lutfy 法官一手同时审理。初战告捷,下面便进入了正式诉讼和庭辩阶段。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针对签证官提出的具体拒签理由,上诉方 以事实为根据为三个申请人据理力争。首先,上诉方认为三个申请人均从事过相应的工程师工作,均符合加拿大对工程师的要求。这些信息在申请材料中有充分的体现,在面试过程中也没有证据否定这些信息。例如,签证官不承认案例一的工程师资格是因为他的主要工作是设计压力容器,上诉方的论证说,根据加拿大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他应该是一个合格的机械工程师。签证官所提出的拒绝理由是没有根据的。签证官引述的移民法规第11条第2款和第1款是在否认他的工程师资格的基础上引述的,但这个基础是不存在的。类似的结论也适用于案例二和三。其次,上诉方以CCPE
为依据,认为签证官不应该否定他们的工程师资格。申请人通过了加拿大专业工程师协会的资格评估,但签证官没有把CCPE评估的结果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这当然不是唯一的依据)。故此,上诉方认为,签证官的否决是错误的。
联邦法院最终得出结论,认为签证官拒绝的理由是错误的。签证官向法庭提交的证词与其拒绝理由有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在判决书中,法官的陈述如下:
"从阅读签证官自己提供的证据中即可发现其错误。在她的证词中,签证官注意到,由于上诉人(指案例三)有充分的英语能力在一个"基本的层次上"表达,在面试过程中没有通过翻译,即使翻译是随叫随到的。然后,签证官又把上诉人的回答说成是含糊、不清楚并且在描述其具体职责时辞不达意。但上诉方不明白为什么上诉人含糊不清的回答没能使签证官满意地得出她(指案例三的申请人)作为化学或机械工程师的结论,但却使签证官满意地得出了她是化工技师的结论"。
法官继续陈述说:"在三个案例中,上诉人的法律顾问争辩说签证官没有给予加拿大专业工程师协会为其所作的非正式工程师资格评估以足够的重视"。
"上诉人的法律顾问辩论说,以被诉人的《遴选手册》为依据,CCPE评估的通过对其工程师资格的认定是决定性的;或者说,至少要求签证官对他们不同意CCPE的正向评估(作为移民目的其资格表现为可接受)作出解释"。
充分考虑到申请中涉及的各种其它证据,法官在判决书上写道:
"上诉人是正确的。… 换句话说,签证官对上诉人的有关其工程师分类的否定性结论应该是建立在充分考虑到包括工程师资格评估在内的上诉人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的"。
"上诉人认为CCPE 的非正式评估应该得到签证官的考虑是有道理的。…(签证官的)解释从根本上偏离了CCPE 文件及《遴选手册》中的含义。如果不揭示这种偏离,如果不告诉原告这是基于不相干的信息,那就破坏了天经地义的公正,就会造成应该纠正的错误"。
法官Allan Lutfy先生最后陈述说:"我仔细地审阅过签证官和上诉人的证词。… 基于以上理由,上诉人司法审查的诉讼请求予以批准,签证官的拒绝决定宣布无效"。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被拒绝的案例都能上诉获胜的。事实上,在被拒绝的人中,只有极小的比例提出上诉,而上诉者中,又会有相当大的比例败诉。只有证实签证官的判定确有错误时,司法审查才有可能胜诉。如果签证官拒绝的理由很清楚,没有与法规相抵触的地方,则上诉获胜的可能性不大。或者,虽然申请人本人在事实上是能够满足加拿大法规的要求,但由于申请材料组织得不利或面试时有些失误而被拒绝,也不能说是签证官的错误。
证实签证官有错误也并非易事,首先要对移民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并以事实、证据和正确的逻辑为基础,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灵活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在法庭上占主动权。因为,在庭辩过程中,无论是上诉方还是签证官都要引述相关的法规,到底谁能影响法官的判断则要各显神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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