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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毕业证书工作实施细则 | ||||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按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综合考核、毕业论文答辩)考试及格的应考者,持本人准考证和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证书,到所在地、市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考试机关”)申办理毕业手续。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应考者,须持我省考试管理中心开具的收到考籍档案证明信。申办本科毕业手续的应考者,还须持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并一同在复印件上签名,盖上地、市考试机关公章,以便办理本科毕业手续时使用。 第二条 应考者申办毕业手续的时间,为每年上半年六月中旬,下半年十二月中旬(指长线考试各专业)。省考试管理中心在七月或元月上旬只对地、市考试机关报送的毕业生材料进行复查,审定办理毕业证书。一 第三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对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应考者准考证和全部课程合格证,依据专业考试计划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登记造册,发给《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一份。 第四条 填写《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 第五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对申办毕业证书应考者的有关材料须进行认真审查: 第六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整理填写毕业生材料程序: 第七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在审查毕业生材料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八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在审查毕业材料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迟毕业时间或暂缓办理毕业手续。 第九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将毕业生的考籍档案、《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毕业生审查表》、毕业证书、《毕业生花名册》审核检查无误后,按时送交省考试管理中心考籍处复审。 第十条 省考试管理中心对各地、市考试机关报送的毕业生材料逐个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每份考籍档案中全部试卷笔迹是否一致;成绩是否合格;成绩与《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登记和签名表》是否一致;毕业证书书写是否工整、规范,姓名是否准确;审查表是否填写清楚,结论是否确切,有无审查人签名。 第十一条 经省考试管理中心复审合格者,须在应考者的《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的“省考委会审批意见”栏填写“准予毕业”字样。为了工作方便,在“主考学校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毕业”字样。毕业时间填写当次办证时间(上半年六月、下半年十二月),同时按专业在《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毕业证书、《毕业生花名册》上统一编号后,在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上加盖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钢印和公章。 第十二条 省考试管理中心将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应考者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按专业送往主考学校副署,同时将《毕业生花名册》分专业整理,并复印一式三份,一份退地、市考试机关,一份送主考学校,一份归省考试管理中心考籍档案室。 第十三条 各地、市考试机关到省考试管理中心领回当次审办的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并代省考试管理中心向应考者颁分毕业证书及考籍档案《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领回不予毕业的应考者考籍档案材料,结清手续。 第十四条 应考者因故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毕业手续者,可在下一次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毕业生因故丢失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证明,并带上有关原件或复印件,交地、市考试机关办理毕业证书时统一补办。 第十六条 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参照本细则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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